鄂政办发〔2022〕5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措施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就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争创一流为目标,按照“一流理念、一流规划、一流人才、一流平台、一流成果、一流机制”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引育用留机制,打造一流师资队伍;坚持特色一流,深化内涵发展,彰显优势特色;坚持扶优扶强,动态调整,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实施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突破行动,力争到2025年2所以上省属高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到2030年3-5所省属高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设对象
强化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优势产业需求导向,充分考虑学校综合实力、学科领军人物、科研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学科评估、统筹组织能力等因素和专家评议意见,比选确定11所省属高校11个学科为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其中,首批确定4个学科为重点建设学科,其他7个学科为培育建设学科。建设期为2023-2025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期内以“赛马”制方式,将建设成效不突出的重点建设学科调整为培育建设学科;将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成效显著的2个培育建设学科纳入重点建设学科;对工作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2个培育建设学科调出建设范围。
三、压实高校主体责任,聚焦攻坚任务突破
高校要把建设一流学科作为“一把手”工程,遵循学科建设规律,找目标、找差距、找路径、找状态,采取超常规措施,统筹和集中各类资金、资产和资源,举全校之力在较短时间内使建设学科在体现学科核心竞争力的标志性成就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加快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优势产业需求,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领域,筑牢科学教育和工程教育基础,全面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快培养卓越工程师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校,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育用留机制,从海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全职院士、杰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四青”等高层次人才担任建设学科带头人,充实学科团队;加大战略科技后备力量青年科研人员培育力度,安排重要科研岗位向有标志性成果和突出贡献的杰出青年人才倾斜;对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青年人才给予追加支持。实行更加精准的人才激励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学校的杰出青年人才,按省有关人才发展激励政策落实配套支持。(建设高校,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抢抓国家实验室科技体制改革机遇,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打破学科壁垒,将学校人、财、物等多方资源向建设学科科研平台汇聚。聚焦重大战略需求,提升现有国家、省级科研平台能级,积极争创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高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产出重大科技成果。汇聚整合校内科研资源和力量,推动建设学科跨学科、跨学院的有组织科研,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主动融入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湖北“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积极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力争产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一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主动走出去,推动跨学校、跨系统科研合作,与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联合申报课题,联合开展高水平科研,联合开展“卡脖子”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培育高层次人才、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蓄势赋能。(建设高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建设学科尤其是重点建设学科的支持力度,打政策组合拳。凡属简政放权、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建设高校可“一事一报”“一校一策”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实施。
(一)强化人才发展激励。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支持建设高校对建设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建设学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其中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支持建设高校试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牵头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获得者按政策给予奖励。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对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引进人才,落实一次性资金资助、子女教育、医疗、住房、职称评聘、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为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化。(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建设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平台建设布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整合、布局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将国家级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向建设学科倾斜,尤其是向重点建设学科倾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建设高校)
(三)强化有组织的科研。省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深化有组织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围绕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湖北“三高地、两基地”、国家实验室和湖北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组织建设学科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建设学科牵头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建设学科,立项建设一批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建设高校)
(四)强化投入绩效导向。高校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书(2023-2025年)和年度目标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省财政通过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安排专门经费,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按照竞争性、差异化、预拨与奖补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专门经费用于首批重点建设学科、培育建设学科的比例为6∶4,后续分配比例根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将50%的建设经费纳入高校年初部门预算,剩余经费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高校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奖补。建设周期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牵头对建设高校进行综合评价,对超额完成建设目标的高校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建设目标的高校按照一定比例收回资金。武汉市属高校的建设经费由武汉市负责,省财政根据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补。设立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专项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建设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建设高校)
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一流学科建设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建设高校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一流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高校建立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领衔的工作推进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扎实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建设高校)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级建立建设学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机制,省教育厅与建设高校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委对省属高校相关考核工作的重要因素。按照“以目标定任务、以任务配资源、以绩效给奖补”的原则,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高校,在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高校,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扣减相应的建设经费。建设高校要建立相应奖惩机制,将建设学科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全体班子成员、相关部门(院系)、学科带头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设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对口支持机制。以学科建设为重点,建立在鄂部属高校与建设高校对口支持机制,推进部属高校在学科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优质资源共享等方面对建设高校进行对口支持,加快提升建设学科整体实力。支持建设高校根据建设学科需要,积极寻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建设学科,借智借力提高省属高校学科建设水平。(建设高校,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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