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03-13 05:14:5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2〕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省内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统一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范政策执行,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策制度化、经办规范化、服务精细化。

——坚持均衡负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坚持职责明晰。厘清省、市、县在基金收支管理和经办服务中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纳入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优化服务。加强省级及以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建成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保障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规范失业保险费补缴、缓缴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统一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023年1月1日起,各地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省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各地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2023年1月1日起,各地经办机构按季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经办机构报送的支出计划复核后,将发放资金拨付到各地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再拨付到当地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至待遇领取人、企业账户或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

3.结余限期归集。各地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在本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保留1个季度的支付备用金外,经专项审计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取消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原有的省级调剂金并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采取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待协议期满后按协议约定收回本息,并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归集到省级的结余基金实行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023年起,采取市县编制、省级审核下达的程序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由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审核并统一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各地将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大备案后执行。

预算编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预算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并严格执行。

省级统收统支前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由市县自行消化,不得将统筹前的缺口和债务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对决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由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市县按比例确定分担资金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地,及时做好资金结算。基金缺口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实行省级统一建设、市县接入使用,支持全省失业保险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和经办业务监管。推进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网通办”。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应用,方便参保主体用卡申领待遇。各级人社、财政、税务、民政、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失业保险科学决策管理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深入开展“畅通领、安全办”工作,做到“一事联办”。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加强经办管理,事前实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协同,事中开展多级比对和分类监控,事后实施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完成情况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差的地方及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八)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防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建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对下级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基金“跑冒漏滴”现象,严肃查处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总原则,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省级统筹工作落地落实。

(二)抓好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政务办、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具体安排,确保顺利推进。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素质和软硬件设施等适应省级统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保障本级失业保险业务终端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等所需费用,为制度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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