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2〕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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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2〕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建立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努力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省标准化发展总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基本建成适应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先进标准体系,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撑高效能治理、保障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水平开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标准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新产业、新业态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团体标准更加规范,企业标准更加优质,全域标准化深入发展。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各1000项以上,制定发布省级地方标准1200项以上,培育团体标准800项以上。

标准化活动更富成效。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标准化成果广泛应用。标准化与科技、产业协同发展,重点领域标准化试点深入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50%以上,创建120个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标准化开放合作更加广泛。国际、国内标准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有效实施,牵头制定国际标准50项以上。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地区标准化协同发展,交流合作日益增强,以标准互联互通助力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枢纽,带动湖北特色优势产业“走出去”效果显著。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标准化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新组建20个以上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独立工作组,重要领域、重要行业标准化专家库更加健全规范,标准化课程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在高校广泛开展,各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育达10000人以上。

到2035年,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支撑湖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二、推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三)突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制。

聚焦智能网联、光电、芯片、北斗等产业领域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技术,推动一批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围绕氢能、储能、量子信息、生命科学、前沿新材料等未来领域,统筹标准化布局,加强“卡脖子”技术攻关与标准研制,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适时研制生物医学、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特殊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引导和支持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在关键技术领域力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主导权落户湖北,培植先发优势,提升影响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加强标准化与科技、产业的协同发展,助力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发挥湖北科教优势,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纳入科技成果统计,带动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与验证,鼓励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加快质量基础设施(NQI)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发挥多层次科研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作用,积极承担一批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标准。推动标准与专利融合发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现代产业标准化体系

(五)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链标准体系。

围绕全省主要农业生产领域,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产业标准体系,实施农业产业链标准化强链工程。聚焦优质稻米、生猪、特色淡水产品(小龙虾)、蔬菜(食用菌、莲)、家禽及蛋制品、茶叶、现代种业、菜籽油、柑橘、道地中药材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标准研制,助力打造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加快推进良种选育、生产设施、生产加工、农产品质量和品牌标准化,加强智慧农业、绿色农业标准研制。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争创一批国家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进全国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制造业标准化高端发展。

瞄准打造制造强国高地目标,围绕湖北现代产业集群,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光通信等16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以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基础保障、检测方法、评价管理等标准研制为主攻方向,集中优势资源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研制应用,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加快建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体系,与“技改提能、制造焕新”工程同步推进,助推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高端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布局。

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研制和实施与产业匹配的标准化发展路线图,加快基础性、通用性和关键性技术标准布局,制定一批技术自主、应用带动的创新标准。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内外规则和标准制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制定新型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和安全等通用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北斗、车联网等数字经济前沿领域新技术融合应用标准制定和实施,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提供标准化支撑。(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推动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融合发展。

围绕建设全国现代服务业基地,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实施现代服务业标准化提质工程。加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标准研制。强化多式联运等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助力构建强大交通枢纽、物流枢纽和统一大市场平台。健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标准。围绕“研发+制造+服务”全产业链,构建覆盖全链条的科技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在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康养休闲、育幼、商贸等重点领域加快标准研制,加强标准实施应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促进建筑业标准化优化升级。

实施标准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程,推动数字化、智能化驱动下的设计、施工生产、运维服务标准化,统一工程建造环节数据标准。依托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研究,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及绿色建筑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数字建造、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品质建造标准化,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建筑产业链效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

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开展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标准化专项研究。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加快推动钢铁、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查核算相关标准制定,开展碳排放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可再生能源、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等标准研制。建立健全绿色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绿色生产、清洁生产标准化基础,完善固体废物相关标准体系,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治理标准化水平。加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以及低碳社区建设标准制修订,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夯实污染防治标准化基础。

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准化支撑,加快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与评价标准体系。以“三江”流域、“四屏”地区、“两库”水体为重点,探索生态修复项目指标标准化建设,加强耕地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科学分区等标准研制。建立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体系,完善水污染物、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及工矿业废弃场地污染防控标准等,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构建自然资源标准体系,研制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相关标准。健全水利标准体系,加快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防御等领域标准制修订。(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绿色生活标准引领。

构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生活标准体系。完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绿色采购、绿色出行、绿色居住、制止餐饮浪费等标准。建立绿色公共机构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加快快递绿色包装、减少一次性商品使用等方面的标准研制、实施和推广。(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统一大市场标准化支撑

(十三)深化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加快构建数字政府标准体系,助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一网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大数字政府标准执行力度,完善政府治理数字化标准化运行机制,优化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和标准,推进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招投标服务、营商环境评价、市场要素交易等领域标准制定和推广实施。(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标准化支撑。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支撑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业务全覆盖、监管行为全留痕。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推进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联合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标准化支撑,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市场基础标准制定与实施。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标准的制定实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政务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

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等重大机遇,持续推进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湖北行动计划,推动湖北自贸区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制度型开放水平,助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强与欧洲、东盟和港澳台等地区交流合作,促进标准衔接互认,推动湖北标准“走出去”,带动我省光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工程建设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加快大洋洲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支持省内专家和机构担任国际标准化机构职务、承接秘书处工作,争取更多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湖北开展。对标先进地区,深化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地区标准化战略合作,加强省际标准化交流,推进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外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

六、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加快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

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乡村建设示范村标准化工作。推进荆楚农耕文化、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标准化建设,健全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强县工程,缩小城乡差距。(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新型城镇化标准化水平。

围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督全流程管理工作需要,构建覆盖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城市建设、管理及社区建设等标准体系,加强智慧城市、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公园城市建设标准化支撑,建立和完善城市体检评估、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建设工程防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城市休闲慢行系统、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支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推进社会治理标准化进程。

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以共同缔造理念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社会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化建设。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建立完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标准,健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标准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全流程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标准体系,健全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健全公共卫生和疾控体系标准化保障。

探索建立医防协同、平战结合标准化支撑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标准体系,加快实施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分级诊疗、卫生健康、中医药等标准化建设,强化全民健康信息基础设施标准供给,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助力打造疾控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湖北样板”。(牵头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创新标准化运行机制。

完善标准化政策法规,从制度措施层面增强标准化发展动力。落实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系统推进各行业标准化管理,推广标准化理念和方法运用,构建标准化发展的良好生态。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维护和监督机制,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优化标准供给结构。

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整合精简地方标准。优化地方标准编制和审评程序,提升标准质量,缩短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至18个月以内。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深化标准化基础理论和创新应用研究,加强标准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开展标准数字化转型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升标准数字化基础能力,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发挥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引导作用,在制定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时重视引用标准,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的机制。加强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标准实施中的指导和评价作用,强化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开展重要标准实施试点示范,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增强基层标准化能力,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主体,推动标准与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将标准化教育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教育与标准化教育相结合。广泛开展标准化科普,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和学会、协会做好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标准化文化,培植标准化发展内生动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加强统筹督导,强化部门协同、密切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建立标准化工作考评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和绩效考核体系,与各地各部门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与标准化发展等政策协同,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统筹编入相关工作经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加大对标准化创新的支持激励力度,将重大创新性标准纳入科技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完善标准化统计分析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水平评价,跟踪实施进展,评估实施成效,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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