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2〕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2〕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宏观政策靠前发力的窗口期,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交通强国战略,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工作部署,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着力优化扩容、内外互通,加快完善高速公路网络,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交通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科学统筹、适度超前。精准把握政策导向,统筹加快谋划、推进、建成一批高速公路项目,充分发挥交通先行引领作用,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2.改革创新、多轮驱动。争取政策支持,防范债务风险,分类确定投资模式和投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省和市县、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各方面作用,保障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
3.整体协同、强化保障。制定推进方案,细化项目清单,建立协同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有效集聚各方力量,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4.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明确省、市州、县政府高速公路建设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部门服务责任,压实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责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全面建成“九纵五横四环”高速公路网络,力争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000公里以上,启动建设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超过2000公里。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繁忙拥挤路段扩容升级改造;启动一批新增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促进三大都市圈等快速联通的高速公路项目;谋划一批区域路网互联互通的高速公路项目和过江通道项目;推进绿色智慧高速公路建设取得突破性成果;建成一批平安百年品质工程。
二、主要任务
实施“五大工程”:一是主通道扩容工程,重点推进京港澳、沪渝、福银等国家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提质扩容,提升主通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骨架路打通工程,重点推进武汉都市圈环线、武渝等高速公路骨架路段建设,促进城市群、都市圈、城市间快速联通。三是高速公路网络优化工程,重点推进蕲太、随信等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建设,实现区域路网互联互通。四是过江通道加密工程,开工建设双柳、观音寺等过江通道,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五是绿色智慧高速公路工程,以京港澳、鄂州花湖机场高速公路等项目为试点推进智慧高速公路建设,以福银高速公路为试点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功能。
三、主要措施
(一)发挥各方积极性。
1.实行分级负责。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实行“省、市州共建,以省为主”,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推进;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实行“省、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推进。
市、州、县政府可以土地、矿产、旅游资源等对效益较差的项目进行补助,可委托所属投资机构以入股形式参与项目建设。支持湖北交投集团在全省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中发挥投资、建设的主力军作用,依法依规参与项目投资人投标。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投资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强化规划引导。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做好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交通、城镇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荆楚水网、流域综合治理等规划的衔接,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敏感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3.优化审批服务。实行部门负责制,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形成前期工作合力。省发改委在可容缺要件获批前,提前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工作,在容缺要件全部获批后,加快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高速公路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管理。需报国家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负责跟踪对接,争取及时获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
4.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相关专题报批、用地组卷报批、矿产压覆补偿、征地拆迁实施等具体工作,保障用地供给和砂石料、土源供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合规减免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税费。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推进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5.明确投资人义务。投资人应严格履行投资协议,严格按批复的规模和标准实施。落实主体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投资人及项目法人)
(二)深化投融资工作创新。
1.创新多元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鼓励采用PPP、BOT+EPC、TOT等多种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建设任务和财力可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条件的高速公路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支持湖北交投集团和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潜在投资人,依法依规参与项目投资人投标、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2.推进PPP项目实施。建立滚动推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收益高低搭配、以丰补欠的方式进行投资人招标,促进项目效益整体平衡,防范债务风险。省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高速公路PPP项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公路经营企业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湖北交投集团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长周期、低成本的交通产业基金,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发展路衍经济。将公路交通优势与区域发展需求紧密结合,促进路衍经济发展。鼓励高速公路项目多元化经营,拓展服务区旅游功能,按照“统一规划、配套供应、统筹建设”的原则,在高速公路毗邻的特定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发展仓储物流、交旅融合、商业地产等新业态,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增强项目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
(三)强化要素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批复的交通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满足高速公路项目意向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落实用地指标,指导和审查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做好用地保障。统一组织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矿产压覆补偿、土地组卷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创新用地政策。支持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附属经营设施用地、项目沿线闲散土地依法依规转为出让用地。结合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展土地资源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专项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3.落实用地指标。高速公路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定额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保障,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市州内、省内易地补充方式解决,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投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加强征迁协调。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项目法人要加强征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筑、电力、电信、管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迁改只补偿直接费用。相关税费按标准的下限缴纳。
提供征地红线图后,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在2个月内完成征迁任务,并提供所需临时用地。在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手续批复后,1个月内提供先期建设用地。在正式用地手续批复后,2个月内提供建设用地。(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5.保障地材供应。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支持项目一般按每50公里就近设置1个专用石料场用于项目建设。支持航道疏浚的砂石土优先用于项目建设。砂石开采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绿色开采。加大建筑弃渣、磷石膏等废弃材料的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1.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勘察设计一次性招标,交叉推进工可和初步设计。鼓励在工可阶段按照1∶2000地形图深化研究项目方案,强化工程技术经济比较,优化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和规模,严控互通间距、互通连接线规模和管理用房规模,实行全过程投资管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严格进度管理。项目在获得审批(核准)后,一般应在1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根据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项目法人要科学配置资源,加强工程调度,建立奖惩机制,按期完成进度目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投资人及项目法人)
3.严格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建设标准化,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消防、环保等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着力打造“洁化、绿化、美化”的路域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
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常态化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抓总,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高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调度,督促各地、相关单位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二)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各地要及时化解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投资人和参建单位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打击涉路黑恶势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建设环境。(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积极防范廉政风险。
项目法人要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强化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坚持“应招尽招”。严格投资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全过程各环节跟踪审计、评估和监管,从源头上严防腐败问题发生。强化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衔接联动,确保建成廉洁工程、阳光工程、优质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项目法人)
(四)严格投资人信用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投资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未按期签订相关协议,未按期注册项目公司,未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未按期完成投资进度目标的,视情节轻重,招标人可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和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资格、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督办落实工作。
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建立督办通报机制,强化对投资人和各市州前期工作、资源保障、投资进度、建设环境、竣工通车等情况的统筹调度。通报结果作为省政府督查激励的重要依据,并与交通项目规划、资金安排、收费期限等挂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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