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22〕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鄂政办函〔2022〕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9日
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12号),结合我省体制机制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接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省域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形势,研究出台具体治理政策措施等,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风险、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二)督促、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和地方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职责,协调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中的相关问题,向省委平安湖北建设领导小组铁路护路工作组(以下简称省铁路护路工作组)提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铁路护路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成员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武汉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厅际联席会议确定。厅际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护路联防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厅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议事规则
(一)厅际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二)厅际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三)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接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分析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及各地报送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有关情况,超出联席会议制度职责范围事项及时报告,经召集人或委托的副召集人同意后报告省铁路护路工作组。
(四)厅际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或省铁路护路工作组。
四、工作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要在省铁路护路工作组机制下牵头做好厅际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厅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汇报,充分了解其工作动向,积极报告我省工作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湖北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魏月明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钟芝清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副召集人:
窦慧东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代永波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副总经理
成员:
雷爱民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鲁宇清 省发改委副主任
程建宏 省公安厅副厅长
文 峰 省自然资源厅专职副总督察
万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龙 宁 省住建厅副厅长
袁俊光 省水利厅总工程师
陶维号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李胜强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级领导
龚效峰 省应急管理厅一级巡视员
伍孝峰 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王国强 武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
杜有福 湖北铁路集团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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