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质〔2023〕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
浙市监质〔2023〕1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响“浙江制造”品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作改革,优化品牌培育路径,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国际一流、国内领先”定位,坚持标准提档、质量提升、品牌增效一体推进,构建完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加快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浙江制造”品牌,打响“品字标”品牌“金名片”,为“两个先行”助推加力。
(二)总体思路。通过建立“事前谋划、事中培育、事后评价”的“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新路径,改革“标准+认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用保证(监管)”等多途径品牌评价模式,着力把“浙江制造”品牌打造成品质卓越、技术自主、管理先进、美誉度高、竞争力强、市场和社会公认的优质浙江企业和产品的区域公共品牌。
(三)主要目标
1.品牌培育体系更加完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基础更加扎实,品牌矩阵不断壮大,品牌培育提质拓面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实施推广“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发展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企业2000家,每年新增“浙江制造”品牌企业300家,培育提升一批省政府质量奖企业。创建一批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2.品牌竞争力全面提升。“浙江制造”的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竞争力全面增强,形成一批质量卓越、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知名品牌和一流企业。到2025年,新增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30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300项、认定“浙江标准”200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累计达到500家,全力争创一批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
3.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以“品字标”、政府质量奖、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等为主要代表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体系全面形成,品牌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一流企业创建的引领作用全面凸显,成为助推“两个先行”的有力支撑。到2025年,规上制造业品牌销售占比达到55%以上,品牌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事前谋划
1.完善制度设计。拓宽“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将我省牵头制定的制造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培育体系,将“浙江制造”标准范围拓展至制造业领域的产品类、工艺类、方法类、基础类和生产性服务类等。优化“浙江制造”对标评价路径,构建以认证为基础,自我声明、转认申请为补充的“浙江制造”品牌评价途径。
2.加强工作指引。制定发布《“浙江制造”标准工作指引》《“浙江制造”培育管理工作指引》《“浙江制造”认证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品牌培育和认证管理工作流程,为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提供细化指导。
3.精准立项建库。各地要建立“浙江制造”标准培育库,提出研制标准申请,由省局公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计划。制订“浙江制造”认证实施规则管理办法,优化认证实施细则制订流程,规范认证管理。推进“千企创牌”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摸清品牌培育底数,明确年度创牌企业名单,省局统筹构建全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育库。
(二)实化“浙江制造”品牌事中培育
1.明确重点导向。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省局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指南,强化“浙江制造”标准研制与产业发展需求深度融合。围绕一体推进品牌产品、品牌企业、产业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发展,统筹“浙江制造”品牌与“三同”产品、绿色认证产品、“老字号”历史经典产品、世界级领军企业、高市值上市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和“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等培育工作协同。
2.提升“浙江制造”标准研制质量。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对照“浙江制造”标准工作指引,组建标准起草组,起草完善标准文本。标准起草组一般由同类和上下游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研制周期一般为6个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标准研制工作指导、标准生产验证把关和审核推荐。
3.做实“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各地要围绕“浙江制造”培育库内的企业和产品,实施质量提升诊断方案,组织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指导企业对标找差距、达标促提升。对不符合培育标准或三年培育周期内没有实质性培育成效的企业,予以调整退出培育库。强化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对品牌建设的支撑发展作用,推进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优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供服务。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作用,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培育、宣传活动。
(三)优化“浙江制造”品牌事后评价
1.规范“浙江制造”标准评审。省局组织“浙江制造”标准技术审评,经审核通过后公布“浙江制造”标准认定清单,赋予标准登记号。对符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特征的“浙江制造”标准,是“浙江标准”培育体系组成部分。
2.优化“浙江制造”评价认定。及时制定发布“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支持企业走“标准+认证”之路,自愿申报“浙江制造”认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用保证(监管)”品牌认定模式。积极探索对“小巨人”企业、“雄鹰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企业的“拳头”产品,通过“转认”等补充模式申请“品字标”品牌授权。对通过评价的“浙江制造”品牌,统一由省局予以确认。
3.促进“浙江制造”认证减负增效。优化提升“浙江制造”认证现场审核质量和效率,加大认证采信和互认力度,为企业减负。持续推进“1+N”认证模式,加强出口企业的国际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融合认证,主动采信企业已有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适用内容,降低企业检测认证成本。推进“浙江制造”认证与“上海品牌”“江苏精品”等认证结果采信互认。
(四)提升企业品牌创建能力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品牌发展规划,培育品牌,经营品牌,延伸品牌,扩大品牌产业链和品牌经营规模,做大做优做强品牌。对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积极培育创建“浙江制造”品牌,努力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2.全面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实施“千争创万导入”活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推动培养企业首席质量官、企业标准总师等人才,用好卓越绩效、精益生产、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计量、标准、认证和质量管理水平,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开展质量比对、质量攻关,全面提升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产品服务等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3.全面强化质量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平台,加快开发核心技术,推进技术成果转化,注重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引导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不断提高产品、服务档次和附加值。
(五)强化“浙江制造”品牌管理和跟踪问效
1.完善品牌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修订品牌管理制度体系、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认证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并公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全过程环节事项和操作要求。对接“浙江质量在线”平台建设要求,完善“浙江制造”管理数字化平台,实现资料全流程线上流转、管理全过程在线实施。
2.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绩效评估。开展标准复评和绩效评价,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标准内容,适时废止使用率低、产业需求差的“僵尸”标准。建立“浙江制造”企业新产品替代旧产品模式,组织对市场流通的“浙江制造”产品进行买样比对,对违规使用品牌标识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管规制;对品牌建设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品字标”产品,予以收回品牌授权。
3.强化“浙江制造”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手段,对认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评估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认证实施要求的细则组织修订,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依法予以清退。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品牌环境。完善品牌建设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品牌优质发展的良好环境。探索建立质量品牌发展专家智库,为深化品牌发展提供研究服务和决策咨询。
(二)加强考核评价。梳理“浙江制造”企业清单,分产业、分区域、分企业开展“浙江制造”品牌价值评价,适时组织对“浙江制造”企业培育成效进行评估。将品牌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加强品牌工作的督导、督查,实施动态统计和通报,推动品牌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三)强化宣传推广。加强对“浙江制造”品牌宣传的总体策划和系统推进,推动品牌教育进党校、进高校、进职业院校。引导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挖掘品牌文化,讲好品牌故事,推进“品字标”贴标亮标行动。精心策划“浙江制造”品牌百强榜评价、“浙江制造”品牌建设论坛,借助“义博会”等平台设置“浙江制造”品牌主题展馆(区),组织高层次品牌发布、推广活动,提升“浙江制造”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本《通知》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制造”标准工作指引
2.“浙江制造”培育管理工作指引
3.“浙江制造”认证管理工作指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浙江 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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