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16〕9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1-04 04:25: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云政发〔2016〕9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精神,为重点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布局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产业

高标准编制各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引导重点产业合理布局,促进重点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约化发展。高水平规划建设重点产业园区,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引导企业入园发展,加强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重点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

坚守绿色生态环保底线,对环境污染大、资源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行排污权等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优化环境容量指标分配。淘汰落后产能置换出的指标、企业减排指标省级统筹优先安排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环保投融资平台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突出经济发展质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建设等方面指标,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配合)

二、提高创新驱动能力

(三)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商业模式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创新。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装备首台(套)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60%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围绕“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目标,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加快技术创新,在落实《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对全省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资金研发投入后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省科技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动态调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获取现金及股权激励。鼓励各类成果持有人(单位)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实施企业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股权分红等激励试点。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积极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深化关键领域改革

(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率先选择有条件、基础好、改革意愿强的企业开展试点,制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员工持股,推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同运转、制衡有效的经营机制,引导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向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国有企业绩效和领导干部考核,推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配合)

(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及时修订并公布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试验区、边合区、跨合区等新区(园区)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根据权力清单编制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理顺各类投资项目涉及部门审批事项办理顺序,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有关手续。创新融资体制机制,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拓宽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加强间接融资支持,建立开放的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深化要素市场改革

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完善劳动力、土地、资本、资源等要素交易平台,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集聚,鼓励知识、技能、管理等各类创新要素参与利益分配。聚焦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和优化配置,矫正要素错配,提高要素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四、加强主体和载体培育

(八)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推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在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有规模有效益、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支持企业结合境内外资源,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强化企业主体引进

按照“龙头与配套并重、制造与服务并举、研发与转化并列、空间与要素集中”的全产业链集群发展思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完善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协同联动机制,围绕重点产业精准招商、集中招商、园区布局衔接、考核管理、招商专业队伍建设、项目落地推进等方面,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对策措施。支持各州、市安排重点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打造产业链和产业集群要求,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清单。每年统筹组织若干场次集中性招商活动,突出外资外企、民资民企、央企、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重点招商方向,支持大企业、大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培育重点产业园区和平台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因地制宜发展8大重点产业,支持设立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支持8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与州、市共建产业园区。强化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和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利用标准厂房和土地差别化租赁政策促进项目落地。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享受省级园区政策,有关政策向专业化园区倾斜。推进8大重点产业专业化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赋予园区主管部门更多权限。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采取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十一)加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企业家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权利,减少政府对企业家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加强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创新收益保护等,建立健全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机制。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企业家的历史行为,坚持辩证思维和发展眼光对待企业家曾经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把因法律法规缺失、无主观故意而为与有法可依、明知故犯区分开来,不盲目“翻旧账”,打消部分企业家内心隐忧,集中精力推动企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司法厅,省工商联等,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形成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长远制度安排,研究精准的扶持政策,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褒扬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大胆创新、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家坚守主业、专注品质,引导企业家艰苦奋斗、回馈社会,培育企业家“讲诚信、守契约”的精神品质,完善企业家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守好纪律底线,把握公正标尺,主动服务企业,建立亲近、清白的政商关系。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谏诤言,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十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对在国家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600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400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其中,园区位于昆明市及滇中新区的,每亩不高于15万元;位于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的,每亩不高于12万元;位于其他州、市的,每亩不高于10万元。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用活用好省级每年10000亩旅游项目预留计划用地指标,对省级重大项目和新业态项目优先落实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用电量进入全省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确保长期、稳定、低价用电;扩大产业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的范围,支持一般工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价。对工业企业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全部参与绝对增量挂牌交易。由电网企业对工业企业开展优化用电服务,累计用电量达到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基本电费优惠5%;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在给予5%优惠的基础上,按照用电量增长率同比例提高基本电费优惠率,增量电量提高的基本电费优惠率最高不超过50%。对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超过基数电量的,由电网企业对输配电价给予超过基数电量同比例的相应优惠。对大健康、信息、物流、旅游文化等服务业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售电侧改革方案,多途径培育面向8大重点产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协调省级政策性配售电公司为8大重点产业提供售电服务,支持和组建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省物价局、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十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取消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部署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等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出台降低铁路、公路货物运输成本的政策措施。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开展公路收费清理检查,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落实好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三类以上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的优惠政策。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的ETC应用。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等场所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外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昆明铁路局等配合)

(十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平均费率由0.93%降为0.75%;从2016年5月1日起2年内,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低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阶段性降低至19%;有条件的州、市,可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九)利用积极财政政策扶持产业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设立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分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结构。母基金逐年整合扶持产业发展50%左右的存量资金以及全部新增投入部分,加上子基金收益的滚动使用,5年争取整合100亿元左右资金作为引导基金。下设8个重点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及服务8个重点产业的并购基金和国际产能合作基金,争取5年达到600亿—1500亿元的规模。鼓励基金与银行合作,形成投贷联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力度对口向国家争取各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配合)

(二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

建立银政企合作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确保重点产业新增贷款高于上一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和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发展重点产业,继续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参与的产业与金融协作发展机制,支持我省企业和重点产业“走出去”发展。支持各级政府在风险可控、监管到位的前提下设立有政府参股的平台公司,以股债结合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二十一)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状况监测评估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聚焦8大重点产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云岭”系列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等向重点产业倾斜。着重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完善保障政策。优先支持引进“人才+项目+团队”“人才+基地”等新模式研发项目,着力培养一批本土高水平的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科技型企业家和创新团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分产业制定紧缺人才目录,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建设一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以校企合作等模式培养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应用型人才。支持采用“互联网+”模式,推进重点产业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支持重点职业学院建设远程教育设施。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配合)

九、增强服务保障能力

(二十三)优化政府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按照国家部署,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加快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严禁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看得准的新业态量身定做监管制度,看不准的技术和业态实行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监管模式,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新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等配合)

(二十四)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能力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行政区域内产品和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健全产业政策体系

本政策针对8大重点产业共性、关键问题而制定,对传统优势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样适用。根据8大重点产业的各自特点,对各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非共性政策,由各重点产业推进组自行研究制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强化统计,制定出台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引进第三方评估,加强政策绩效评价,做好重点产业政策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统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政府督查室要将重点产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成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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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云政发, 云南省, 重点产业, 发展, 政策,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