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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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7日


 

 

 


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供有效支撑,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创新推出一批符合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专项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措施、经验,实现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县域实体经济、投向“三农”。

二、试点地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

三、试点任务和措施

(一)创新推出多样化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

试点地区要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属性,围绕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扎实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经办银行要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经办银行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采取以下几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

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直接抵押模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或者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模式。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登记,或者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鉴证、确认,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挂牌再流转。

3.“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增信”模式。引入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经济组织,以及农业保险等措施,为申请贷款提供增信。

4.“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风险补偿基金+农业保险”模式。由试点地区政府或者农业经营主体出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办理农业保险或者贷款保证保险,作为申请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

5.其他模式。鼓励试点地区及经办银行组合使用上述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推出多样化的信贷产品。

(二)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机制

1.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地区要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奠定基础。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对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方便其向经办银行申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2.加快建立抵押物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试点地区要科学制定评估标准、技术规范等业务准则,综合考虑当地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土地已付租金、历史平均纯收入、预期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等因素,科学评估土地流转基准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服务。经办银行要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等方式,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

3.加快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试点地区要加快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机制,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抵押、登记相关操作办法。已经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试点地区要不断拓展其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未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试点地区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形成以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基础,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交易点,以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信息发布和交易处置中心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4.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款双方约定的情况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经办银行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试点地区要通过建立多级联网的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处置和市场化再流转,在保障农户承包权、优先受让权和土地持续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将获得的收益优先弥补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损失。没有交易平台的试点地区政府要建立抵押物托管或收储机构,专门对无法流转或者流转不成功的抵押物进行统一托管和处置。借贷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加快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试点地区要采用依托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反担保、财政出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为试点业务开展提供保障。

四、实施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

1.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研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试点地区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省、市、县三级联动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2.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制定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并以政府文件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3.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工作的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操作办法,并报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动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

1.加强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及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配合,持续推进试点工作。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各项制度、贷款模式,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2.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或者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

3.加强工作督导和监测评估。省、市两级按季度对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试点地区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向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提交上季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负责对全省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

4.加强工作宣传和信息交流。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宣传试点政策以及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编发试点工作简报,报送全国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省政府和试点地区政府、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以后)

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出2个至3个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形成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风险缓释、风险处置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试点工作小组,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督促试点地区加快推进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并加强对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分工协作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发现、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按照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模式。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力度,并建立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

省委农办要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纳入全省农村改革的总体框架,指导试点地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省财政厅要在贷款增量奖励、贷款风险补偿、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统筹使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按照贷款发放量给予经办银行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

省农业厅要指导试点地区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及土地流转合同规范鉴定等工作。

省林业厅要指导做好流转林权证明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鉴证工作,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管,对是否允许林权流转进行确定。

省政府金融办要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框架下,将试点工作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相结合,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鼓励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河南银监局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经办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河南保监局要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不断增加和扩大涉农领域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引导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按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开展。

由试点地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平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和缓释等配套机制建设。

有意愿开展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创新推出多样化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

(三)加强动态监测

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专项监测制度,按季度监测通报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试点工作成效评估,年底形成全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报省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银农对接、信贷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编发试点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
 

 

 


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推出一批符合农民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经验,实现全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放规模稳步增长,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试点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包括滑县、兰考县。

三、试点任务

(一)创新推出多样化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

金融机构要结合试点县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围绕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1.丰富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试点县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登记,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缓释措施。试点县通过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者引入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农业保险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

(二)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机制

1.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县要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农户,优先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加快完善抵押物价值评估机制。试点县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农房位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探索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价值。

3.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兰考县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滑县要加快建立涵盖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价值发现、定价和顺利流转。

4.依法建立抵押物处置方式。试点县要在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推动建立抵押物处置方式。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限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5.加快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试点县要结合实际,采取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依托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相关抵押登记机构提供反担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激励保障。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

1.加强工作组织。成立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研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试点县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县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并以政府文件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3.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金融机构、试点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并报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动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

1.加强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及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配合,持续推进试点工作。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各项制度、贷款模式,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2.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或试点县试点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推动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具体措施。

3.加强工作督导和监测评估。省、市两级适时对试点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试点县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向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提交上季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负责对试点县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

4.加强工作宣传和信息交流。试点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试点政策、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编发试点工作简报,报送全国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省政府和试点县政府、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以后)

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出2个至3个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以及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风险缓释、风险处置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试点工作小组,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强化工作协调配合,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督促试点县加快推进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并加强对试点县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分工协作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发现、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按照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模式。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力度,并建立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

省委农办要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纳入全省农村改革的总体框架,指导试点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省财政厅要在贷款增量奖励、贷款风险补偿、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统筹使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按照贷款发放量给予经办银行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

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试点县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试点县做好农民住房抵押管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价值评估、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及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要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框架下,将试点工作与金融改革创新相结合,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河南银监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适当提高经办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河南保监局要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不断增加和扩大涉农领域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引导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措施。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按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开展。

由试点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平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和缓释等配套机制建设。

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风险控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创新推出多样化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

(三)加强动态监测

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专项监测制度,按季度监测通报试点县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试点工作成效评估,年底形成全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报省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银农对接、信贷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大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编发试点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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