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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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立足粮食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下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产业链建设的要求,以先进科技、人才为引领,以规模化、品牌化为抓手,以粮食加工为重点,大力发展粮食种植、加工、流通业,打造千亿粮食产业经济,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新路子,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并迈上中高端水平,为构建高标准、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促进农民增收,满足居民对粮食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调控作用,完善产业政策和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融合产业、协调发展。树立“大种类”“大储备”“大粮源”“大产业”“大消费”的理念,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引擎作用,培育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营造创新环境,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促进技术、产品、组织、管理、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统筹利用省内省外两种资源、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坚守质量安全底线,积极引导农民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提供品种丰富、质量可靠、营养健康的粮食产品,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

(三)发展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努力打造千亿粮食产业经济,粮食加工业布局更加合理、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粮食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全省粮食加工业、粮食转化与精深加工业、饲料工业、粮食机械装备制造业和粮食企业附营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实现利税1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按照整体谋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的要求,利用现有基础、资源和市场空间,扶优扶强,引导要素聚合,培育产业集群。浙北地区(包括杭州、湖州、嘉兴市)重点发展粮食加工、主食产业化、食品工业等;沿海地区(包括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市)重点发展临港粮食加工、进出口贸易、粮食转化与精深加工、粮食仓储专用设备和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制造等;浙中浙西地区(包括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重点发展酿造业、粮食加工机械制造、主食产业与传统食品工业、特色油料产业等。

(二)打造产业发展平台。

1.打造产业承接平台。以粮食产业园和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发挥要素集聚优势,重点支持杭州及舟山粮食产业园区,湖州油脂加工基地,绍兴酿造业基地,温州、嘉兴、金华、衢州、丽水食品与主食产业基地,宁波、台州、诸暨粮食专用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加快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2.打造市场交易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加快“互联网+”粮食和智慧粮食建设,实现线上与线下紧密结合,打造粮食传统营销与电商融合发展平台,重点支持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温州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衢州粮食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支持建立具有供应链管理、业务协同和专业化服务等功能的现代粮食物流信息平台。探索建立进口粮食交易中心。

3.打造科技人才孵化平台。鼓励企业与专业研究机构紧密合作,打造科技人才创新中心、产学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技能实训基地,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与技术支撑,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三)突出发展重点。

1.支持粮食精深加工业发展。促进粮食企业向化工、医药、保健等精深加工领域延伸,构建粮食精深加工转化产业体系和产业链条。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加强米糠、稻壳、碎米、玉米胚、麦胚等副产物的高效利用。

2.支持特色食品加工业发展。鼓励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大力推广针对特定人群的功能性、特用性粮食产品。通过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推动风味小吃和地方特色食品的工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探索“休闲+旅游+文化”的食品工业发展模式,提升传统特色食品产业化水平。支持嘉兴马家浜健康食品小镇、绍兴黄酒小镇等加快发展粮食特色产业。

3.支持主食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主食产业体系,重点培育一批新型米、面主食加工示范企业,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全谷物食品等中高端粮食产品。引导粮食重点骨干企业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直接进社区、农村建立放心粮油示范营销网络,繁荣粮食市场,保障居民口粮消费安全。

4.支持粮食机械制造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加工机械制造、粮食仓储专用装备器材制造、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制造等企业加快发展,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

(四)培育龙头骨干粮食企业。全面实施“1112”粮食企业培育工程,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三名”工程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支持企业引进高端技术和人才,全省培育或引进1家产值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龙头企业、10家产值20亿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10家产值10亿元以上和20家产值5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其中杭州、宁波、温州、舟山市各培育3—4家大型龙头企业,其余设区市分别培育1—2家龙头企业。

(五)积极发展粮食生产。按照拓面增产、绿色增效,保护能力、藏粮于地,消费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优化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旱粮以及功能性、特用性粮食品种的生产,大力推广“千斤粮万元钱”的种养模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完善粮食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大力推进优质高产、功能性、特用性粮食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培育粮食种业龙头企业。完善粮食种植保险制度。鼓励龙头企业按照“公司+中介+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建立优质粮源基地,引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在稳定粮源基地建设、加强产销对接和扩大流通服务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粮食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来浙江落户。大力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延伸产业链,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更加稳固的紧密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进区域粮食市场共同体、粮食产业发展共同体建设,探索形成区域合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支持企业和种粮大户将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出产的粮食调回省内,稳定和拓展省外粮源。

(七)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发挥粮食物流体系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以粮食储运“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卸、散储)为重点,充分利用我省的区位优势和水陆运输条件,加快装卸和散粮中转设施等建设,完善货物通关、报检、保险、商务处理等服务体系,扶持专业粮食物流企业发展,加快推广专用散粮车、内河散粮船舶等新型专用粮食运输工具和散粮、成品粮集装箱(袋)等集装单元化运输装备及配套专用装卸技术装备,创造条件开通直达粮食专列和海运班轮,推进粮食海运和内河、铁路、公路运输等主要物流节点建设。

(八)强化行业监管服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检验监测体系,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产品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立粮食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改进行业指导与服务。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组织、协调职能,组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完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安全应急任务和纳入放心粮油工程的企业新增仓储和加工能力,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扶持企业和种粮大户从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调回出产的粮食,所需资金可从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等相关省级转移支付专项中统筹安排。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粮食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二)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对资信状况好、抗风险能力强的优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要提供差别化的优质服务,开辟办贷绿色通道。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外地开展并购重组、产销协作及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省农信联社等金融机构要给予专项信贷支持;对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为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开发新产品与拓展市场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对企业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打造产业链平台为主的粮食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作为省农业发展基金的投资重点。具备条件时建立相应的粮食产业发展基金。

(三)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发挥各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完善政策性粮食运作机制。探索储备粮动态管理和轮换与加工企业对接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在安全可控、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探索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代储、轮换等相关业务。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简化各种手续,清除制度、政策障碍,为国内外大企业、大粮商来浙江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粮食龙头企业来浙江投资粮食产业实行一企一策和一对一服务。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按规定对粮食加工企业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企业重组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费用。为粮食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经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运输专用通行证的货运车辆放宽进入各地中心城区的通行限制,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加强科技、人才、土地保障。加快粮食精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力度,提升粮食及副产物高效转化利用、主食产业化与传统食品现代化生产等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人才引进、培养的统筹规划,深入实施粮食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兴粮培训工程,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管理团队,通过校地企联合办学,为我省粮食产业发展培养后备人才。对重点粮食加工产业项目,企业在粮食产业园区、粮食物流园区内建设粮食仓储、物流中转设施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研究落实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推进粮食产业经济提升发展。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增加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职能,省粮食安全办公室(省粮食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纳入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上下联动的氛围,全面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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