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1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18 22:39:4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制定的《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为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职工疗休养院所等职工活动阵地(以下简称职工活动阵地)在组织、教育、引导和团结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职工全面发展的客观需求,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汇聚起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各地要把确有必要建设的职工活动阵地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享受政府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同等政策待遇。按照加强管理、统筹使用、适当建设、全面覆盖的要求,创新管理和合作机制,整合现有活动场所和服务资源,统筹考虑职工活动阵地与社会文化事业建设布局,推动区域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与职工活动阵地有效共享。

二、切实加强对职工活动阵地的产权保护

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工活动阵地的产权保护,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不清晰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职工活动阵地“两证”不齐的,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和司法等部门,妥善解决补证、办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异地置换职工活动阵地的,各地应积极协调,确保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落实到位。对已侵占、挪用的工会资产或尚未处置到位的拆迁安置、置换等问题,应依法纠正处置。

三、不断加大对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

各地要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利用好现有活动设施,积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服务职工的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也可以建设工人文化宫、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职业技能交流中心、职工疗休养院所等服务职工基础设施。服务职工基础设施建设要量力而行,防止盲目举债建设。要慎重认定服务职工基础设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规定,严禁在服务职工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中搭车新建楼堂馆所。各地要加大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落实用地指标,减免相关项目收费,提供优质便捷审批服务。力争到2020年前,各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省级中心镇、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等都有能够基本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的职工活动阵地。

各地要增强职工活动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对职工活动阵地的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总工会要加强职工活动阵地的经费保障。

四、充分发挥职工活动阵地的作用

坚持职工活动阵地的公益性定位,发挥其社会公共文化场所服务功能,将其建成传播党和政府政策、深受职工喜爱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精神文化家园。职工活动阵地要加强服务职工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完善便民、高效、优质的服务机制,切实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参与政府有关公共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购买服务;要树立项目化、市场化的理念,确保工会资产安全保值,为工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物质基础。

各地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其支持工会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落实考核和问责措施,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总工会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职工活动阵地长远发展规划、人才培育计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职工活动阵地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实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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