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1-18 22:50:3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6〕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推进全省粮食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推进县域内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以“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为模式,以粮食购销公司或中心粮库为主体,加快对乡镇粮站、粮库的兼并重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切实提高企业融集资金、掌握粮源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培育区域性粮食集团。以设区市为单位,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大中型粮食企业为依托,打造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员工持股。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制度管控、人力资源配置等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拓展经营空间,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做大做强粮食产业

(五)支持粮食企业联合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粮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围绕发展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全产业链,实施企业战略性合作与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或整小为大、整弱为强,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形成大型产业集团,做大做强做优粮食龙头企业。

(六)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以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为突破口,按照安全、优质、营养、健康等要求,加大优质米面制品、方便食品、保健食品、特色油种等系列化、多元化粮油产品开发力度,开发和生产粮食专用产品和定制产品,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深加工项目,实现粮油加工转化增值。

(七)发展绿色粮食产业。引导和支持粮食加工转化骨干企业开辟产业发展新路径,加快传统主食品工业化步伐,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进“绿色全谷物口粮工程”,加强生物技术在饲料、低脂蛋白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互联网+粮食”电商平台建设,打造“粮油网络经济”。

(八)加快技术升级改造。依托“6·18”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促进粮食产、学、研结合,对接粮食科技项目。鼓励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升粮食产业科技水平。

(九)实施粮食品牌战略。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为重点,通过自主创新、名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手段,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知名商标、名牌产品。

(十)推进放心粮油供应体系建设。结合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和“主食产业化工程”,引导粮油生产经营企业和供应网点适应市场需求,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核心,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粮油供应网络建设。2018年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三、加大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米、小麦粉加工企业作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特别要发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在稳定粮食市场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各市、县(区)要根据与应急供应需要相匹配的原则,在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之外,认定一定数量的大米、小麦粉应急加工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没有大米加工企业和加工能力薄弱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新建大米加工生产线,增强应急加工能力。支持“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供应网点提升形象识别系统、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电商平台、仓储物流设施配套及网点扩建等,提升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能力。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米和小麦粉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自动送料仓建设、信息化建设提升、节能环保、节粮减损和“机器换工”等项目。

(十三)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辅导,对粮食加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仓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物流配送、供应网点建设和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等贷款的支持力度。推进银行业机构充分利用并购贷款、夹层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并在贷款规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

(十五)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退城入园”异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联审批、及时供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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