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3〕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4-10 08:05:3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3〕12号






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法治引领保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法治力量。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5月初审)

2.《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省审计厅起草,5月初审)

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省商务厅起草,7月初审)

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起草,7月初审)

5.《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7月初审)

6.《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力社保厅起草,9月初审)

7.《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9月初审)

8.《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省司法厅起草,9月初审)

9.《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11月初审)

10.《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11月初审)

(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在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与监督条例》(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4.《浙江省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局起草)

5.《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6.《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8.《浙江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9.《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10.《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1.《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2.《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14.《浙江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三)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7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2.《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5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9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修订)》(省建设厅起草,11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四)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平台经济促进办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浙江省人工智能产业促进办法》(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起草)

3.《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4.《浙江省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5.《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6.《浙江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7.《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为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纵深,推动“一支队伍管千岛湖”等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立法。

(五)需要推动废止的规章。

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4.《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

5.《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7.《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三、抓好贯彻执行,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专班化运作、扁平化管理,明确时间节点,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涉及单位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按时报送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经沟通直接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不予启动立法审查工作的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妥善处理分歧,努力达成共识。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政府立法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法治宣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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