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6〕1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6〕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并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16〕54号文件,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要主动作为、靠前作为,要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机制衔接与工作互动,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推进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行政应诉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为契机,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二)创新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片区府院联席会议机制,跨域片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由片区内承办府院双方根据工作实际协商确定。跨设区市层面的跨域片区会议以司法管辖片区为单位,片区内设区市政府和中级法院参加,可由片区各设区市府院轮流承办。跨县级区域层面的跨域片区会议以集中管辖片区为单位,片区内县级政府和基层法院参加,可由集中管辖地府院轮流承办,设区市政府与中级法院必要时协调指导。
(三)探索异地管辖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机制,管辖审理法院认为其审理中的行政案件能够协调化解的,可以向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法院发出协调函,并可以向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政府提出化解方案,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政府和法院应当协助管辖审理法院做好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工作,并及时反馈协调化解情况。
(四)研究行政滥诉和滥用行政复议权现象规制措施。各级行政机关和法院应重点针对行政滥诉和滥用行政复议权情况较多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或督促职责等类型案件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共享调研成果。对恶意滥用诉权和滥用行政复议权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积极探索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法,遏制行政滥诉和滥用行政复议权扩大化趋势。
(五)加快我省行政应诉立法工作。强化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细化行政应诉职责分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情形,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应诉行为,争取2016年底之前出台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配备。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法律知识和行政应诉技能的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充实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倡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推广行政应诉“1+1”模式,即行政应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和该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实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
(二)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法律事务的处理。行政应诉力量不足的,发挥本单位公职律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应诉案件,但应确保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有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加强通报考核
(一)建立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与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年度统计、分析、总结以适当形式互相通报。
(二)加强行政应诉的考核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诉讼败诉率、司法建议反馈情况、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人民法院要支持当地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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