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16〕22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2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全量归集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将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形成政府部门涉企监管信息全息画像,依法向社会公示,确保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协同监管为核心的涉企信用监管综合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并建立数据比对机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
(三)互联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量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企业名下信息,并深度挖掘数据资源,强化横向关联和纵向衍生应用,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价值,促进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
三、归集要求
(一)信息归集的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归集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信息归集的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等要求统一标准传递企业信息,并建立动态更新的涉企信息归集目录管理制度,全量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信息归集的时限。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示。其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将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四、实施路径
涉企信息归集渠道以省级政府部门纵向归集和横向推送相结合为主,市(州)、区(县)政府部门纵向归集为辅。
(一)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交换共享信息。省级政府部门已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并建立了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同步交换数据,向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并归于企业名下。市(州)政府已建立企业大数据监管平台,并按照数据规范归集了本辖区企业信息的,也可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自动交换数据。
(二)通过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信息。省级政府部门已建立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但还未迁到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抓紧推进“迁云”工程。未“迁云”前,省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向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由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同步交换数据,并归于企业名下。
(三)直接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提供信息。省级政府部门未建立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要按照大数据战略部署要求,抓紧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立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在未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前设立过渡期,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相关政府部门分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协同监管平台用户,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登录,采取批量导入或手工录入方式,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涉企信息。
过渡期内,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提供信息的,不再重复向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已通过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的,不再重复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提供。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进度,2016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存量企业全部转码,增量企业全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码关联。
五、协同监管
(一)建立“双告知”工作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同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上发布,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和认领,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细则,全面落实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大力推进联合随机和联检联查,强化部门间在信息共享、信用约束、举报监督等方面的协同配合,抓好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的相互联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便利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手段惩戒失信行为。加快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推进方案,提升行业(部门)信用信息水平,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要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完善数据质量安全考核机制,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传送、检查和纠错等各环节的督查评价。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部门责任,防止数据失真、信息丢失。要及时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主动更正错误信息,依法为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三)强化跟踪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发展改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工作落实进度的统筹协调、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问责力度,对推进迟缓、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个人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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