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6〕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1-19 06:1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冀政发〔2016〕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体制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据户籍人口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找准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着力点,拓宽覆盖范围,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分类精准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精准制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引导经济发达市、县(市、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适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省、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的因素实施奖补,有序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创新支持方式。统筹运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支持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便利条件。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奖励)机制。

1.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充分考虑各县(市、区)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完善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县(市、区)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统筹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等因素,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各市政府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对下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统筹考虑承担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人口流入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各市政府要安排资金,建立对下农业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省、市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省、市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加快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17年起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2.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省财政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当年人均补助标准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投入力度,优化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完善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缴费,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3.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省、市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4.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省、市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力。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将市、县(市、区)更多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市、县(市、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四、组织实施

(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整体把握和指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推进。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将居住证人数、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

(二)明确各级责任。省财政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市辖区吸引农业人口,加速城镇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把推动本地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增收节支、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措施,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财政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县(市、区)政府落实好有关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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