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6〕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发〔2016〕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我省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59项。
(二)原则。
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明确不再保留或已没有必要保留的,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59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2项,整合22项为8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0项。
(一)保留32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省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省国土资源部门5项:用地预审意见(备案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省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海洋部门4项: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备案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省环境保护部门1项:项目环评审批。
省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省能源部门1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省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核准、备案项目)。
省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省国家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省民族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省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2项为8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省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省文物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省林业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省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省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省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省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权力及责任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68号),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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