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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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引领河北转型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一主攻方向,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服务、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为加快推进创新型河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2.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坚持改革先行,着力突破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深层次障碍,加快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机制。突出创新驱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难题。

3.人才为先、开放合作。集聚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大力引进培育企业急需的应用型高科技创新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有效吸纳与利用省外和国际创新资源。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和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构架基本建成,适应创新创业的环境全面改善,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列,重要科技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涌现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科技进步贡献率全面提升,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运行顺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力争将河北建设成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到2020年,启动实施2000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平台50家以上;全省技术市场合同交易总额达到400亿元以上;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0家以上;建成10家左右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取得一批在国际、国内领先的重大基础性和应用性科学研究成果;科技进步贡献率力争达到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优机制。

1.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下放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允许单位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重要贡献人员可以提取不低于净收益70%的奖励。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争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普惠税制等在河北先行先试。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

2.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定价机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与研发团队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入股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担保方式,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推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构建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功能、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拓展创新活动融资渠道。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鼓励更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4.改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评价制度。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导向,在研究课题和科技项目等申报时,逐步降低职称、学历等权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人才,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突出学术、技术水平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对应用开发人才,强化创新创造业绩贡献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产学研结合等,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试行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二)着力促协同。

1.协作共建一批科技创新园区。吸引和利用北京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各地加强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大、清华、中科院等国内知名产业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在河北建设各类产业园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争取将石家庄(正定)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承德产业基地、中关村海淀园秦皇岛分园、曹妃甸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纳入中关村京津冀协同创新示范园区试点建设。与京津共建石家庄高端医药产业园、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安国数字中药都、北京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涿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北京大学(秦皇岛)科技产业园、固安肽谷生命科学园等协同创新平台,推进腹地科技创新要素聚集、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联合创建一批科技创新联盟。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鼓励我省优势企业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推动我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同京津产学研合作力度,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共同开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协作攻关,共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

3.协同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围绕产业升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水资源安全等重点领域,与京津开展联合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共建一批科技研发中心,形成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立足做大做强我省具有明显优势的生物医药、液晶显示、卫星导航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京津的联合攻关,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的研究推广,联合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共同开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利用、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水环境和面源污染治理、水土保持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攻关。

4.共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京津共同争取国家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京津冀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实施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京津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与京津共同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京津冀重大科技联合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我省的支持,促进我省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三)着力筑平台。

1.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主基调,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着力构建分工合理、共建共享的战略性、标志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着力健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着力完善创新创业新生态,全力建设人才、制度、资本、智慧、服务等五个高地,承接京津等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依托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洋淀科技城、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霸州经济开发区、长城汽车科技园、高碑店国际创新园、河北涿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任丘经济开发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载体,大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搭建高能级平台,聚集创新要素,完善创新生态,健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机制,畅通转移转化途径,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建设闯出新路子、树立新样板、打造新引擎。

2.壮大一批技术交易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市场”为核心,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体系,明确专门机构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职责和市场运营,聚集需求、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积极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开展合作共建,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筛选和定价机制,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

3.建设一批孵化转化平台。引进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强化孵化器孵化转化科技成果的功能,推广“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体系,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服务链条。加快培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研发组织,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基地。

4.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信息技术、专利代理、技术评估、科技金融、法律法务等专业服务平台和中介机构。对接国家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发布与服务系统,完善科技人才库、科技企业项目库、科技成果专利库、技术创新需求库和成果转化案例库,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与展览展示,实现区域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站式公共服务全覆盖。

5.搭建一批众创空间平台。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激发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青年创业者等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专业领域创新优势,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积极推广个性化定制与云设计等新型创新创业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创新券公共服务模式,推动创业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以及中心城市或重点区域为重点,推进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

(四)着力强主体。

1.加快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我省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开展检索、分析、交易和市场推广。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促进人才、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速应用成果的研发与产业化,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许可、交易的商业化机制,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转移集聚。

2.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围绕产业发展,挖掘企业技术需求,梳理现有科研成果,编制和发布企业技术需求目录和适宜转化的科技成果目录,加强技术和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拓宽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对接渠道,持续开展“校(院)地”“校(院)企”“校(院)产”联动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筹现有科技资金和政策,引导企业引进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推动应用技术成果优先在初创科技型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实施运用和产业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促进军民技术优势双向转移转化应用。

3.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开展技术中介、咨询、评估、代理、外包、培训及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创新驿站建设,加强省级技术交易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立足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着力引人才。

1.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大力推进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引进一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创业团队。深入实施“百人计划”、“巨人计划”、“三三三人才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引培计划,引进培养一批在原始创新有重大发现、产业技术创新有重大突破、服务科技民生需求有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充分挖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潜力,打造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及后备力量。围绕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采用“外引内培”的方式,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队伍。积极引进海外高端智力,建立一批海外河北人才工作站。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择优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高等学校和骨干企业建立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新建一批院士工作站,培养一批技术经纪人和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定期举办院士河北行、专家服务基层、京津冀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与跨界协作。推动省属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鼓励和规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3.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结构、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服务保障政策,使高层次人才发挥更大潜能,作出更大的贡献。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大力改善科研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定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落实推进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并搞好协同配合,健全目标统一、分工协作、纵横联动的配合机制,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合力,共同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有利契机,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加速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县(市、区)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间试验过程的经费支持力度,强化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经费保障。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源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严格动态考核。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进展及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积极研究制定差别化考核指标体系和专门的干部考核激励奖惩办法。加强考核督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省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加大对全省创新创业典型人物、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先进事迹及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力度,弘扬科技创新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应用成果、服务产业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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