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6〕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褒惩机制。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2016年底实现省级平台与秦皇岛、唐山、沧州、石家庄、廊坊、保定市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力争2017年底横向联通省有关部门、纵向贯通各市、县(市、区)。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作用。
(二)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加快编制《河北省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规范归集格式,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加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改革前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在登记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
(三)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各级政府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鼓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体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要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河北)归集于企业名下。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并动态更新。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要积极探索将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六)加强法治建设。规范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公开、共享和监管等行为,加快推进《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进度,研究出台《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七)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成立河北省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信用标准建设。研究制定《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河北省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则》和《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标准。
(八)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激励机制,扶持、培育和吸引一批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开展征信业务。鼓励和支持征信机构采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形成信用报告。要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动重点领域率先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树立诚信典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树立本地本行业的诚信典型,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省级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二)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研究制定联合奖励制度,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三)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协同监管”专栏,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二)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主要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两类标准,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四)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建立触发响应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为本部门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六)实施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作用,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加强与北京、天津市信用合作,联合制定京津冀信用合作共建工作要点,推动落实区域合作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六、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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