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6〕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27 05:52:3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



川府发〔2016〕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政府决定将2016年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九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常态管理、协调联动、科技治理、宣传教育、制度保障五大长效机制。确保道路通行能力显著提高,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6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入口计重设备动态秤改为静态秤工作(经批准缓建的除外)。

(二)开展高速公路重点桥梁下空间及重点隧道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防滑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三)开展普通国、省干道和高速公路标志标牌清理、完善专项整治。

(四)新建32个普通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并尽快投入运行。

(五)按照“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管控、责任倒查”原则,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质监、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物流运输等部门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装载、检测、上户等源头专项整治。

(六)继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活动;针对摩托车、拖拉机,深入开展超员超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整治。

(七)继续开展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对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应建未建安保工程(路侧护栏)路段进行查漏补缺;重点督查有应建任务却未申报和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区;将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向村道延伸,鼓励有积极性的地区对通七座以上营运客车的村道公路危险路段开展安保工程(路侧护栏)试点建设。

(八)加快推进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年底前开工。

(九)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公安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教材,进入中小学课堂;每半年召开一次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

三、坚持常态管理机制


(一)高速公路治超。坚持高速公路入口货车标准化计重,凡今后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必须安装固定(静态)计重设备,并经质监部门检定后实行自动检测;坚持对严重违法超限货车进行通报并纳入对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及路营公司的考评;对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没收放行车辆通行费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沿线及服务区巡逻管控,严肃查处货车途中加装货物行为。

(二)普通公路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定期维护更新;公路安全设施(含路侧护栏)损毁的,须及时修复。继续推进固定超限检测站建设,基本实现全省“治超”网格化;持续加强路面管控,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货车依法没收报废;对固定超限检测站和路面巡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责主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派出所、乡(镇)交管办、交警中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发挥农村劝导点对辖区车主、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提醒劝导作用,继续落实人员、经费、设备、装备等工作保障和考核考评制度。持续加强摩托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

(四)源头管理。坚持机动车生产、销售、装载等源头企业自查和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改拼装、源头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县(市、区)政府定期排查源头装载企业,及时公布企业名称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车主和驾驶人三级签订禁止违法超限超载《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制订出台《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对重点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及矿山、水泥、渣土、矿石、砂石等厂(场、站),全面安装静态计重和监控设备,建立出厂(场、站)计重、登记制度,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

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一)区域联合治超。加强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与毗邻省(区、市)有关部门、地方,省内各市(州)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抄告违法信息,推动区域联合治理。

(二)“一路四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高速公路属地地方人民政府、高速交通执法、公安交警及路营公司共同参与的“一路四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普通公路治超联勤联动。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坚持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依托普通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健全一站式查处工作制度。

(四)源头监管工作模式。坚持政府主导,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国资、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巡查的“1+X+2”工作模式。

(五)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对道路危险路段隐患进行排查,对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和验收。

五、创新科技治理机制

(一)普通公路科技治超。鼓励建设货运车辆不停车自动计重检测点,探索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应用平台。实现乡(镇)交管办、派出所、交警中队数据共享和管理信息化。

(三)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现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及重中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探索引入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加车辆动态监控后台监管新模式。

(四)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严格落实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单位)及时输入违法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真正做到“黑名单”车辆及驾驶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深化宣传教育机制

(一)宣传报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坚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五进”活动。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治理情况,公布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和典型案例。

(二)教育引导。对相关企业、场所及重点驾驶人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企业、车主及驾驶人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职能职责,保障人员和经费,持续发挥统筹推进作用。省政府成立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安委),省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作的副省长任副主任;省道安委办公室设在公安厅交警总队,其工作职能职责及运行模式与原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不变。

(二)考核激励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加强跟踪问效,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目标考核等方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对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三)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修订《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对治理工作不重视、不作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逗硬问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依法追责。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对各级政府2016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进行目标考核。参照省道安委组织架构成立相应机构,对人员、经费、装备等给予保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完成。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切实形成治理合力,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逗硬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治理工作跟踪问效、严格考核,加强督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对因治理不力、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严重失(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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