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6〕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1-29 04:13:3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6〕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改革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是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升,为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分散、能力不强、利用率不高、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为指导,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机构改革及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使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更先进,功能更齐全,服务更完善,为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检验检测资源布局,突出建设重点,强化薄弱环节,促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检验检测整体能力。

(二)因地制宜,分级负责。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积极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和产业布局情况,根据食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特点,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各负其责,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足够的检验检测能力支撑。

(三)规范建设,科学评价。促进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科学评价和有效监督,规范检验检测程序,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人才、设施、设备、经费等资源作用,有序高效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三、工作目标

按照“检测机构要精、检测项目要全、检测能力要强、检测水平要高”的总体目标,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构建省级突出“高精尖”、市级满足“全覆盖”、县级达到“最基本”、乡级实现“最快速”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工作任务

根据监管需要、服务人口、产业发展、区域设置、能力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符合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省、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及乡镇快速检测室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

(一)推进省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办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省食品检验检测所(划转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名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检验检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承担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检验检测的职责;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检测职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测职责;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等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授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二)推进市(州)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整合市(州)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交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三)推进县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组建县(市、区、特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将质监、工商、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整合,或组建专业优势突出、资源共享共用、可覆盖和服务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可作为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或作为县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市(州)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指导。具体整合和管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效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

(四)推进乡(镇)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按照便捷高效原则,由县级政府确定在乡(镇、街道、社区)(或按区域)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接受乡(镇、街道、社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五、功能定位

重点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其公益性属性,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一)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较高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力争优势领域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备突发事件预警反应能力。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指导省内食品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为政府部门监管和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常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批量、快速检验检测和区域监管的技术保障需求。能够完成相应的食品监督执法常规性检验检测任务。能够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三)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主要承担对检验检测时限要求较高的技术指标、不适宜长途运输品种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的检验检测任务。

(四)乡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快速检测能力和预警报告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在以检验检测为核心职能的基础上,扩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职能,推动建成多职能的综合性技术支撑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事关食品安全监管全局。各级政府要统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各级编办、财政、人事、农业、工商、质监、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编制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制定下达全年日常监督抽检计划;根据年度检测计划,各地各职能部门编制检测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确保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并向当地食安办报备;各有关部门要把年度抽检计划布置的检测结果及时汇总报送当地食安办,实现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合实际,优化配置。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学合理。

(五)加强考核,提升水平。各地政府要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快速发展和检验检测水平不断提升。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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