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送审稿)》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送审稿)
黔府发〔20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0日
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使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都能接受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探索推进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坚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和取消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研究建立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总结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经验,力争今年上半年启动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瓮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制度。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布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按照中央部署做好收费基金的清理工作,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责任规范化、制度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目录,最大限度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2016年11月前,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组织清理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七)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健全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进入我省投资,服务企业发展,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走出去。
(八)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完成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等编制和公布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
(九)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逐步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引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立法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工作,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调研论证环节缺失,征求意见不够全面,不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不按法定程序报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通过退件补正、不定期抽查、错情通报等形式纠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报备及时率。向社会公开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推动规范性文件内容依法公开。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举报纠错工作,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进一步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三)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违法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直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外,原则上省直行政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取消省直行政机关执法大队(总队),探索组建行政执法监督局,将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或部门推行综合执法。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省内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逐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探索建立不同部门及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严重违法案件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监督检查。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探索建立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没财物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严禁通过行政执法创收。
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二十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适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二)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严格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三)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局的设立和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探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消极腐败行为发生。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
(二十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阳光政府建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十五)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扎实抓好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政务、信用信息四个平台建设,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云上贵州”等平台,建设完善电子政务云等“云工程”,努力做到全省行政事务“一网办理”、行政权力“一览无余”。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充分依托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实时发布各类重要政务信息,增强政务公开社会效果。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十六)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等机制。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继续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经验,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答复、调查取证、审理方式、和解与调解等案件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便捷通道。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十八)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和落实
(二十九)加强党的领导。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部署2016年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专题听取依法行政情况报告。
(三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将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单独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推行年度依法行政述职工作。
(三十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力量。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任职交流,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