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产业化〔2010〕16号《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并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4、5、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型企业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部分龙头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有力地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也可推荐其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应出具信用报告予以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征求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推荐时要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直部门直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和推荐,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4、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5、经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省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材料包括:省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的2月,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分析评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4、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将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制定,报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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