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6〕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4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精神,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2016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上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受益和资金结余情况,2016年度维持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变。郑州、洛阳、新乡三市从2016年起纳入省级统筹实施范围,三市的上年度结余资金返回至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经测算,将郑州市划入第一档,将洛阳市、新乡市划入第二档,分别按照人均24元、22元、22元缴纳2016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际缴费标准和2016年度参合人数,直接从中央及省财政对各地的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2016年度大病保险资金。
二、明确2017年度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年人均150元。各地要尽早安排部署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及时参保。要继续按照既有政策,根据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实际,将个人缴费结束时间适当延长至春节前后,防止农村居民因外出务工等错过参保时限。
三、加强对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确保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要以规定的新农合业务移交时间为界限,在当地新农合业务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前,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仍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在当地新农合业务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移交前后参保人员数据统计、信息录入及个人缴费资金的管理工作,避免错报、漏报、多报以及重复参保等现象发生,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及时缴费参保,确保参保后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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