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2-02 04:36:4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2017年底前,形成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合理配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既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专家和律师的智力资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律师互补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三)注重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参谋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方面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设。政府法制机构是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并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具备设置专门政府法制机构条件的,可以设置政府法制专门岗位,保证有专职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擅长整合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努力成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的专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专业能力。在新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同时,要注重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锻炼、培养、交流、使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专职队伍。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选聘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外聘专家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规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制定行政决策、解决行政争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处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时,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事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对提交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二)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明确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条件、程序、职责和工作保障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完善选聘、业绩评价和纪律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聘专家和律师应当遵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努力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市政府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或者部门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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