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着力引导农民工稳定就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融入社会,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京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着力引导农民工稳定就业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将农民工职业培训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制定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市场紧缺、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提升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构建城乡均等、开放有序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的劳务对接,探索建立跨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劳务协作会商机制。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广大农民工稳定就业,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完善适应家政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落实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开展员工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强化用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总工会负责)
(七)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研究完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完善城乡一体、多险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制度。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加大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力度,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加强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提高企业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意识。(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好涉及农民工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在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公办学校农民工随迁子女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在接受教育、参加各类活动、评优选先及奖励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
(十二)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综合管理和环境整治。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地税局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融入社会
(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四)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化局会同市社会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在学校、社区开办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农民工素质培训,培养农民工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区两级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区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负责)
(十八)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各项服务。认真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进一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市社会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十九)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权益保护、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为农民工服务活动。(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基本信息调查、监测工作,依托市常住人口和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农民工数量、结构、产业和行业分布等情况的分析研究,为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一)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典型经验、农民工优秀事迹以及农民工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公益活动,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有关单位)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人力社保局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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