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2016〕128号《河南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
办文〔2016〕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
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来,我省广告市场环境不断得到净化,广告秩序持续好转。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形式,在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趁机散布不实信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问题,制造市场紧张气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于房地产销售是一次性大额交易,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二、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一)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二)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1.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5.宣传地王、楼王;
6.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
7.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强化措施,切实提升广告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作为优化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指导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广告时要查验各种证件,加强广告的审查,确保广告真实性、合法性。以广告监管平台为抓手,提高房地产广告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狠抓案件查处工作,查处一批房地产广告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严格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程序合法。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工商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各级工商机关在房地产广告监管中的有关情况、工作建议和相关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局广告处,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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