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2-21 23:51:0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6〕1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设定矿山开采准入条件,推进开采方式创新,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边开发、边治理”原则,尽快形成在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通过关闭取缔一批严重污染环境、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改造升级一批开采方式陈旧、选矿工艺落后的露天矿山,修复治理一批关闭停产矿山、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地质及生态环境,全面完成整治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全省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综合整治范围,确定综合整治目标。本次综合整治的范围是“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废弃矿石占压土地、堵塞河道、污染水源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当地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纳入整治范围。要明确综合整治的具体范围边界,并对整治范围内的露天矿山数量、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摸底,确定取缔关闭、停产整治、升级改造和修复治理的具体目标。

(二)依法依规精准施策,稳步有序推进整治。要按照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原则,对整治范围内无证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有效治理及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露天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无排污许可的露天矿山实施限期停产整治,整治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资源整合等政策性保留露天矿山,采取转为地下开采、设置景观遮挡墙等治理措施,在剩余可采储量开采完毕后予以关闭。鼓励和引导整治范围内露天矿山主动关闭退出,恢复生态环境。对关闭退出的矿山,要确保矿山环境恢复及生态修复达标;对环境生态恢复治理未达标的矿山企业,各地政府要依法处理。

(三)建立退出补偿机制,维护矿区社会稳定。要建立矿山生态保护退出补偿机制,明确关闭退出矿山验收与补偿标准,依法依规做好关闭退出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有证露天矿山,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予以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退还矿业权价款,不予补偿。关闭矿山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矿产资源的,可探索异地重新规划、重新配置的模式予以解决。要妥善处理关闭退出矿山职工安置分流及相关涉法涉诉工作,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优化露天矿山布局。在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时,要与我省“十三五”规划和产业规划对接,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规划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科学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禁止在整治范围内规划设置新的露天开采矿山,对扬尘较大的露天开采建材类矿山要集中连片规模化布局,对不同矿种的露天开采矿山要设置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相邻矿山矿界之间安全距离要保持不小于300米。

(五)创新综合整治模式,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加快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积极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开发式治理新模式,多策并举,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整治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同时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台账,做到因地制宜、因矿施策,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成效。

(六)推广先进技术方法,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积极推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鼓励矿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矿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矿山企业引进先进采选、环保和安全设备,实施矿山技术改造,提升矿山采、选、冶及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推广露天矿山开采区、加工区和生活区分离设置,破碎加工区、输送廊道及成品堆放等封闭管理,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和洒水降尘,改善矿区环境状况。推广露天矿山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二次液压破碎及饰面用石材轮锯开采等方法,尽量一次采完、不留或少留边坡。加大尾矿和废石的再开发、再利用力度,明显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要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自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和火工品管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准入,督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场所弃渣行为,并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出处置意见;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对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明令关闭而擅自生产的矿山企业,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切实保障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对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和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在综合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大问责及查处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要细化考核标准,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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