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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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4日





 


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立足基础优势,统筹当前长远,持续完善碳金融基础设施,丰富碳金融产品供给,优化碳金融发展环境,引入低成本、便利化的金融活水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力争到2023年年底,山东省推进碳金融发展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转型金融标准和激励机制基本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初步建设,碳信贷、碳债券、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较大进展。到2025年年底,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破题并不断丰富,碳交易市场参与度有效提升;碳账户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初步搭建起集评价、融资、数据分析等于一体的碳金融服务平台;碳债券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碳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动。

1.制定转型金融标准。编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强化转型金融标准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便捷度、精准度、普惠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4年6月底前编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

2.构建“两高”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依托“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畅通全天候全自动全周期碳相关数据采集渠道,建立高耗能、高排放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对比行业基准值对碳账户数据进行分析,探索将“两高”重点行业企业按照能效碳耗标识为“红、橙、黄、绿”等不同类别,为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发碳金融产品及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年底前启动碳账户建设)

3.拓展工业碳账户多场景应用。引导金融机构依托碳账户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授信审批决策环节,融入贷款定价等信贷管理模型,探索碳效贷、能效信贷、气候债券等产品。探索依托碳账户对发放贷款及债券的项目进行碳效分析,对比贷前贷后的碳减排量、单位贷款碳排放强度等,形成经济科学便捷的信贷碳效益评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5年年底前实现多场景应用)

4.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日常行为,积极开发碳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多层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助力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碳减排信息纳入碳账户,形成可兑换的碳积分、授信优惠、差异化保险费率及增值服务等。(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起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二)碳金融试点示范行动。

5.开展碳金融区域试点。围绕碳账户、转型金融、区域碳金融中心建设、“零碳银行”、碳资产证券化等,在全省布局一批试点。积极争取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山东开展碳金融创新试点,高质量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积极争取威海市创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支持近零碳试点及示范区建设,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年底前启动试点遴选,2025年年底前将经验做法在全省复制推广)

6.推进碳金融供给创新。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践行绿色金融、碳金融相匹配,建立完善与碳金融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机制流程。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总分支联动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碳金融、绿色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等领域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持续提升碳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年底前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7.开展碳关税应对试点。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聚焦建材、化工、塑料、钢铁、有色等重点领域,依托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进行碳关税压力测试。加强国际市场碳关税影响分析,针对碳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进行专项辅导培训,引导企业提高碳管理能力,用好贸易救济规则,提前布局积极应对。(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4年开始试点,2025年年底前推广应用)

(三)碳交易推进行动。

8.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指导相关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碳排放报告,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做到应纳尽纳。强化碳减排目标约束机制,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引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做到应履尽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2023年起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9.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服务市场。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搭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碳汇等“零碳”“负碳”产业发展,积极开发碳汇项目和产品。探索研究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计量方法,定期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和潜力分析,建立碳汇补偿机制,推进碳汇权益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年底前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10.深化碳交易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资产、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引导相关机构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年底前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四)碳金融支撑行动。

11.探索建立“大数据+信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以信用信息监管为支撑,利用碳账户大数据赋能,引入碳排放核查机构、环境咨询评价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征信机构等,探索建立一体化碳金融大数据平台,共享有关数据,为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资本对接、融资担保、绿色认定、政策申报等金融服务,提升碳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4年年底前启动建设)

12.建立完善碳金融项目库。统一碳金融项目库认定评价标准,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入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符合碳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3年起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13.增强人才智力支撑。发挥齐鲁金融人才工程示范作用,吸引培育更多碳金融人才。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碳核查、碳交易、碳金融等相关专业,与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成立“双碳”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全面基础性技术保障,提升重点领域碳数据的科学性、全面性、真实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4年年底前组建完成“双碳”计量技术委员会)

(五)社会资本投入行动。

14.构建规模化体系化绿色低碳基金群。积极对接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的引领作用,分级分类构建绿色低碳子基金群,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域。鼓励以基金直投等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等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2023年开始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15.为企业开展碳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碳金融重点项目的担保增信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2023年开始组织实施并持续推进)

16.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碳金融发展。积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用足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吸引头部创投机构组建绿色技术投资联盟,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开展对绿色低碳项目的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依照职责分工落实;2024年年底前组建绿色技术投资联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完善碳金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将碳金融工作纳入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内容。加强业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协同联动,强化省、市、县三级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政策激励。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碳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工具运用、银保监监管评价、省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2.用好用足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碳减排重点领域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等绿色转型发展领域的信贷投放。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发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3.设立山东省碳减排政策工具,支持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增加绿色低碳领域优惠贷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省财政按规定给予25BP贴息补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4.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森林碳汇、海洋碳汇保险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碳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基层机构和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5.完善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根据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降碳情况,对财政涉企资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将“两高”行业工业碳账户评价作为财政涉企资金使用的重要参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6.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创新认定优先向碳金融产品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研发新产品,省财政对创新性强、效果明显的产品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牵头,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7.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在保护修复区域内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发展旅游、康养、体育产业以及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储存。(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监测评估。对碳金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碳金融发展报告。建立碳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化解,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广碳金融政策和标准,宣传推广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服务模式及产品。举办山东碳金融国际高峰论坛等主题峰会活动,提高山东碳金融国际影响力。推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ESG)发布制度,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形成发展碳金融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广泛共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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