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盐联〔2016〕4号《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豫盐联〔2016〕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避免省内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出现食盐安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省只有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各级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广大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
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受骗上当。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各级盐业、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省盐务局0371-65907207
省食药局12331
省工商局12315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5802.html
本文关键词: 豫盐联,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 盐业, 市场, 经营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