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盐联〔2016〕3号《河南省盐务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学校食堂用盐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河南省盐务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学校食堂用盐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豫盐联〔2016〕3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盐业管理局、教育局,各高校:
食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措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学校食堂使用工业盐加工、制作食品,用于学生餐饮的情况在我省时有发生。当前是盐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劣质盐、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多发期。为了防止和严厉打击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劣质盐流入学校食堂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函》(发改电〔2016〕2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的要求,省盐务管理局、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学校食堂用盐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为重要引领,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双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治盐,标本兼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盐业法规政策,加强学校食堂用盐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学校食堂使用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违法行为,保障学校师生用盐安全。
二、治理目标
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用盐秩序。坚持实行学校食堂用盐索证索票制度,学校食堂食盐的进货、储存、使用有专人负责,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杜绝工业盐、劣质盐等非食用盐进入学校食堂。学校师生食盐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能自觉抵制私盐。发现私盐举报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治理范围和时间
治理范围是全省普通高校、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用盐等。
治理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为其一个月时间。
四、治理内容
(一)食盐用盐质量是否合格;
(二)食盐包装物是否是正规小袋包装;
(三)各类学校餐饮食堂购买食盐的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合规;
(四)是否存在有使用劣质盐、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防止和打击劣质盐、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学校食堂,维护广大师生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整治力度,保证本次活动取得最好效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盐业、教育主管部门在治理活动中要积极搞好宣传工作,在学校食堂设置宣传版面,宣传食用碘盐、合格食盐的益处,不断提高教职工、学生、学校用工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观念,达到自觉抵制私盐,积极举报私盐的目的。对使用工业盐、劣质盐等不合格食盐的食堂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盐业法规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配合,暴力抗法的典型案件,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行为。
(三)依法依规查处。对学校食堂用盐情况要全面检查检测,了解其食盐购进渠道、质量检测状况、库存情况,对有线索的涉盐违法行为要向上追溯,找到根源,从快查处。对学校食堂供应工业盐、劣质盐的商户,要进行重点打击,净化学校食堂用盐市场,保障我省广大师生的食盐安全。
(四)加大打击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在打假利剑行动中加强食盐等重点领域打击防范工作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6〕227号)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和问题意识,强化情报信息采集获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查处涉盐违法刑事案件,加大对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学校、幼儿园等涉校集体食堂使用的食盐建立专业管理机制,建立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采购,建立专门销售台账,专门保管保留合法有效的进货凭据,依法保留各批次食盐进货名称、规格、数量、检测合格证明、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做到合格食盐进货、使用各有保障,确保学校师生食盐安全。
(六)加强信息反馈。在专项治理中,对查处的大案要案、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盐业、教育部门要分别逐级上报总结材料至省盐务局、省教育厅。
省盐务管理局
联系人:盐政管理处副处长 杨秋香
联系电话:0371-65906370
邮箱:hnsywjyzc@163.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体卫艺处 高根立
联系电话:0371-69691753
邮箱:hntwyc@163.com
河南省盐务局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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