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01 02:16:4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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