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3〕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5-22 05:18:47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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