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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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6〕2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高新区创新发展,根据《河南省开发区条例》、《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 高新区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现代化新城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目标是努力构建创业环境优越、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优良、产业特色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载体,为全省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新贡献。

第五条 高新区的建设根据“引导、择优、均衡”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以创促建,引导高新区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要素,优化环境,完善机制,提升创新发展水平,更好发挥高新区对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择优支持,优先选择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建设高新区。

(三)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提升高新区建设质量。面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县级市建设高新区。鼓励基础相对薄弱但发展速度较快、潜力较大的地方加大力度,争创高新区。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具备。

1.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应与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衔接。

2.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产城融合规划明确,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明确。

3.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重大安全事故。

4.建立独立的管委会制度,依法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产业优势突出。

1.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主导产业明确。企业的集聚度、关联度较高,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不低于70%。

3.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较高。制定了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创新体系完善。

1.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创新主体梯次发展。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2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30%。

3.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有5个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4.建有5个以上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一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5.创新创业载体健全,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6.建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平均值。

7.建有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8.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

(四)保障措施有力。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建设,把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2.当地政府建立与发展规划相配套的统筹机制,出台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整合创新资源,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高新区集中布局。

3.高新区管理机构规范健全,管理职能明确,领导班子配备齐全,相应编制及人员到位。

4.高新区管理机构能够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责任,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请示。

(二)高新区发展情况。

(三)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包括高新区总体情况、基础条件、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情况、发展定位及目标、保障措施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1.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关于土地利用情况分析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园区内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的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高新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清单。

5.高新区近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建设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二)省政府批转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办理。

(三)省科技厅受理并审查申报材料。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

(五)省科技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认定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六)省政府审定批复。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协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是高新区的领导机关,负责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水平。

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政府采取“一区多园”“托管”等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扩展高新区管辖范围和发展空间。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参照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制定本地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

第十一条 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高新区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通报。

(二)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高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高新区,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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