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省政府对《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省辖市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省直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以及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对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辖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省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辖市政府、相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省辖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省直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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