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900号)要求,制定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建方案。
一、组织框架
(一)委员会成员由27名代表组成,其中电网企业代表6名、发电企业代表6名、售电企业代表6名、电力用户代表6名、电力交易机构代表1名、第三方机构专家代表2名。电网企业代表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选派。发电企业代表、售电企业代表、电力用户代表分别由各自市场主体内有资格成员选举产生。电力交易机构代表为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人。第三方机构专家代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市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
(二)委员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下设办公室。委员会主任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代表轮流担任(每年调整1次),或由委员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第一次筹备会议投票确定。副主任分别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代表中,按市场主体类别各推荐1人担任。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交易中心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按类别各选派1人担任。
(四)委员会设各类别市场主体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由委员会各位副主任担任。市场主体工作组负责选举产生本领域的委员会代表、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征集、呈报能够合理反映所在类别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市场诉求,组织工作组成员对委员会的会议议题进行协商等事项。
(五)市场主体成员条件。发电企业成员从省内发电装机40万千瓦及以上集团(企业)中产生,售电企业成员从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业务开展较好且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中产生,电力用户成员从省内可进行直接交易用电的重点行业、且在行业内用电量居前3位的企业中产生。工作组成员条件可根据市场主体情况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修改。
二、工作职能
(一)研究讨论电力市场建设建议方案、电力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及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二)提出关于年度市场化交易规模、主要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场主体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四)研究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市场干预措施建议。
(五)监督市场运营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对违反交易章程、规则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责成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根据工作需要,履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工作和决策程序
(一)工作程序。每年定期召开2次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委员会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提议即可召开不定期会议。委员会议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产生:一是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的;二是委员会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的;三是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运营需要提出建议的;四是委员会市场主体工作组建议的;五是委员会专家委员建议的;六是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市场注册成员可通过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提出申请,经相关类别工作组研究论证后建议的。全体会议听取交易中心工作汇报以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交易规模、主要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等电力市场重要事项和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委员会决策程序。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需审议重点事项的方案和建议,经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代表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会议决议需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可以行使否决权。
(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委员会工作决策;配合各工作组对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工作和章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征集意见等;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定期向委员会汇报;提交需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审议的报告;提出关于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交易执行的建议,向委员会提出进行市场干预的建议;提请召开临时会议等。按委员会换届等选举要求,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等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履行电力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职责。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责。
(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委员会的规则制定、组建和运行,牵头指导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制发。
(四)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名单
辽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派出的代表组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一、电网企业代表(6名)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选派5名、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派出1名代表。
二、发电企业代表(6名)
省内装机规模40万千瓦及以上的央企集团和独立发电企业组成发电市场主体工作组,推选代表。首次可原则上由五大发电集团和核电企业各选派1名代表。每3年调整一次。
三、售电企业代表(6名)
参照注册资本情况和售电业务开展情况,在售电行业内企业选派代表,每3年调整一次。
四、电力用户代表(6名)
用户市场主体工作组选取有代表性的行业中的用电量较大的企业代表6名,原则上需根据各行业用电量推选产生代表,其中冶金企业代表2名,有色企业代表1名,石化企业代表1名,其他企业代表2名。每3年调整一次。
五、交易机构代表(1名)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派出代表。
六、第三方机构专家代表(2名)
省政府有关部门指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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