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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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林业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山东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林业局下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林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指导,强化湿地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审批工作。

(六)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审定林木良种;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业重大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全省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造林绿化处。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全省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和管理;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和林政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与管理;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林政管理队伍建设。

(五)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监督全省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编制省级林业部门预决算,提出林业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承办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科技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与智力引进。

(七)湿地保护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提出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承担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湿地资源普查和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与发展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权流转交易;组织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组织、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监督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审查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导境外森林资源开发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林权登记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二)关于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监督管理。省林业厅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林业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为省林业厅直属行政机构,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森林火灾的各类案件,协调组织跨省、跨市重特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森林火灾预警预报等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内设指挥中心、政工室、刑侦与治安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均为科级建制。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政法专项编制35名(含省森林公安局药乡林区派出所编制8名),配备局长(总队长)1名(副厅级)、政委1名、副局长(副总队长)2名,指挥中心、政工室各配备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1名,刑侦与治安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各配备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1名。省森林公安局药乡林区派出所为省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配备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各1名,负责维护药乡林区治安秩序,查处林区治安案件,协助林场指导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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