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统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山东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管理,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2.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涉外调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统计数据的公开发布和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统计工作规划、政策、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省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各地管理设区的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承办协助各地管理设区的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
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有关统计制度;拟订全省有关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省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区域经济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各设区的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进行审核;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物流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城镇化和人口就业统计处(挂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普查、人才资源、劳动力、工资及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城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能源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建立全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业统计综合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服务业统计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服务业统计制度及实施方法;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和地方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新兴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国家和省拨付的统计系统事业费。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6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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