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23 03:03:0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银监局《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银监局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5〕47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设立民营银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推动, 公平对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和鼓励省内有意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为我省银行业持续、健康、创新发展注入活力。

(二)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坚持民间资本自愿申请设立,地方政府把关推荐,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后自担风险、平稳退出。在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同时,坚守风险底线,引导民营银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着力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和风险外溢传染,确保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三)循序渐进,创新模式。严格有关条件和要求, 加强民营银行设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前期辅导, 突出重点,创造条件, 坚持成熟一家申报一家。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 “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与现有商业银行形成互补、错位竞争, 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

(四)明晰重点,严格审核。借鉴全国试点经验,民营银行设立审核重点关注五项内容,即: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二、准入条件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民营银行设立在符合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起动机。申办企业有办好银行的动机和能力,应立足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

(二)发起方式。采取共同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总股本要求。注册资本最低为20亿元。

(四)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五)股东注册地要求。发起人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民营企业。

(六)资本属性。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七)国籍要求。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八)净资产要求。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银行的发起人。

(九)发起人主营业务要求。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成为民营银行发起人。发起人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股东应承诺接受监管部门延伸监管,以及股东资质不符监管要求时,限期转让民营银行股份。

(十)民营银行标准。民营银行应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信息科技架构,制定合理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方针,具备合格的董事、高管人才等。

(十一)民营银行业务范围。民营银行应具有服务地方经济的经营特色,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立初期业务范围应限于传统的存、贷、汇等基本业务。

(十二)民营银行机构建设。民营银行应坚持“一行一店”,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在行式)营业部,不跨区域。

(十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及入股股东资格的申请材料,应按相应的条件要求和规定的目录、格式申报。

三、设立流程


(一)受理前辅导。

1.推荐。是指符合条件、有申请意向的民营企业向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金融办”)提出发起设立意向,市政府金融办依据上述民营银行设立的准入条件对发起人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再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山西银监局推荐。

2.培育。是指省政府金融办与山西银监局共同对被推荐人进行政策辅导和重点培育。

3.可研。是指山西银监局对拟设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发起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4.论证。是指山西银监局完成尽职调查后与银监会共同研究可否支持申设机构。

5.会商。论证确认后由银监会与省政府共同研究、商定机构准入、营运和退出过程中风险处置责任等事项,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准入受理和日后监管的依据。

(二)受理后审批。

1.筹建。会商完成后,民营银行筹建工作组向山西银监局提交筹建申请,山西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持股比例10%以上(含)的发起人股东资格随同筹建方案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持股比例低于10%的发起人股东资格由山西银监局审批。

2.开业。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筹建期限(含延期报告期限)届满前,依照相关条件,按规定的目录和格式提交开业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并予以注消。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山西银监局提交,山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西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政府金融办要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自愿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并积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有申请意向的民营企业。地方政府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支持设立民营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特点,统筹把握好民营银行设立规划,加强监管引领和服务,帮助申报企业完善筹建方案和风险防范安排,并积极做好有关民营银行的申请设立工作。

(二)做好前期论证和培育。

民营银行的前期论证和培育是申请设立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府金融办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有关论证和培育工作。重点关注有申请设立意向的民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具有办好银行的主观愿望和良好动机,是否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民营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有无不良记录;发起设立银行的方案是否科学完善,本地的市场资源能否支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风险承担制度、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等是否可行;资质条件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拟设银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是否合理等。

(三)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政府金融办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民营银行的申请设立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抓好落实。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营造良好的环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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