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7〕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1-23 03:12:0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聚焦支持实体经济,打造健康高效的“实体创投”投资环境;坚持专业运作,培育优秀创投团队,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坚持信用为本,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坚持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目标任务。打造京津冀创投高地,争取到2020年,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创投资本多元化格局。全省创业投资机构达到200家左右,其中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或管理机构不少于5家;促进10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

二、打造多层次创业投资联动体系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大学基金等机构依法依规牵头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牵头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创业投资主体。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以及民营企业等机构与政府各类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或单独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机构及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或直接投资等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的有效结合。鼓励省内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吸引保险资金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银行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支持,建设投贷联动工作平台,形成政府、银行及其投资子公司的信息交流机制、融资项目推荐机制、专家服务机制和联合工作机制。争取将石家庄高新区、河北银行列入投贷联动试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创业投资发展与退出机制

(一)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本着“对接国家基金、衔接市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汇聚金融资本”的原则,带动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强规范管理,加快推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基金的实施运作,尽快形成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投资要注意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发挥对特定产业和领域的支持带动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和实际效果,结合政府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政府出资规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本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积极与上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争取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并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会、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实施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引领工程,在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性能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培育更多优秀创新型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改造提升第一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力度,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研究和推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效结合,完善转板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股权合理流动。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形成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合力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奖励等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落实好已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资金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政策环境。完善我省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积极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可采取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落实国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及时把握政策动态,利用好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优化商事环境。创业投资企业名号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工商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信用环境。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联合奖惩营造创业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监管环境。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运作定期检查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违规募资、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行业自律。尽快成立全省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深入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努力促进河北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会计、法律、咨询、评估、担保、征信、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进来”“走出去”。鼓励外资进入我省从事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活动,落实备案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人才培养。制定实施创业投资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河北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创业投资相关专业课程,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河北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等部门,研究和推进解决创业投资发展中的政策问题。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制定完善各项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创新型河北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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