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公管〔2017〕3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24 14:13:42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公管〔2017〕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公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准则。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专家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影响,积极维护专家良好形象,不得违规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按照规定获取评审报酬,不得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索要高额评审报酬。

第四条  已被抽取并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无法参加已承诺评标活动的,须及时向抽取单位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严禁请他人代替评标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不得带入和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不得私自离开评标区域,不得酒后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独立出具意见。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不得利用微信、微博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串通、合谋,做出影响评标公平的行为。

第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并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违反以上行为准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列入专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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