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6〕1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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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6〕19号        2016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多年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价格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价格环境。当前,我省正处于蓄势崛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可以更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大意义。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3.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趋于完善。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4.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分步实现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力争2017年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易规模达到50%以上,2020年交易范围扩大到35千伏电压等级。2017年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和准许利润,建立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机制,激励电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简化销售电价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分类模式,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妥善处理交叉补贴,保持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5.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好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鼓励直供用户与供气单位协商定价,择机全面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逐步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017年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天然气管输价格。

6.推进供水价格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排水、雨水等水资源。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终端用户与工程供水单位协商定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分档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等机制,2025年以前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促进我省农业节约用水。

7.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实行集中供热的市县要加快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用户与供热单位协商定价。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8.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客运价格体系,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政策。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于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2017年前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2016年要放开城际铁路客票价格和地方铁路客货运价格。

9.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调放结合、政策联动、多方参与,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医药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10.推进教育收费改革。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改革公办高校收费形成机制,适当拉开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事项,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11.推进旅游、养老和中介服务等价格改革。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按照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原则,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全部放开。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12.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全面清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征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完善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三、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1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进一步深化价格简政放权,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加快供给侧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农业生产流通。围绕实施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战略规划,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深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形成机制改革。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规范农副产品流通收费秩序,强化“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执行和督查,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支持工业提质增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面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逐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不断完善电价结构,减少企业用电费用支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用电时段,支持电动车、商场、宾馆蓄热蓄冷等设施利用夜间用电,鼓励机械加工、面粉加工等适合夜间生产的中小型企业合理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继续落实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电价等政策,促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展。完善和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引导鼓励省内煤电联营,鼓励和支持省内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支持服务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和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和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14.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按照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盈利水平和经营特点,完善价格调整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依据项目运行、成本变化和绩效评价情况,健全公共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与补贴、投资的协同机制,对通过调整价格经营收入仍不能达到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要推进政府购买,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

15.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坚决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项目政策;取缔违反政策擅自设立、自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严肃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乱收费问题。

16.建立完善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用电实行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


17.完善提高居民节约意识的阶梯价格政策体系。对满足居民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继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和省直管县要全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其他县城及建制镇调整水价时同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新增供气城镇同步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居民阶梯电价、水价覆盖面。

18.建立完善反映环境损害成本和治污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对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价补偿,2016年10月底前,燃煤发电企业要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经环保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对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支持秸秆初加工发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2016年底前,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调整到位。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相关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探索开展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保护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19.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认真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争取国家光伏、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

五、健全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20.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和《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事项和具体适用范围,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21.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认真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进行公开评估。

22.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健全和完善成本监审体系,逐步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创新成本监审工作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格局,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成本监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经营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23.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依法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价格指南或议价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探索制定相应的明码标价实施方法,扩大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促进诚信经营。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24.强化反价格垄断执法。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商业银行、汽车销售、知识产权、保险等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2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助力“宽带中原”建设,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注重运用提醒告诫等形式,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26.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级统一调度指挥平台和全省统一联动、四级联网、公开透明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完善价格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七、提升价格调控和服务水平

27.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机制。完善价格应急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机制,实施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及时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所需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8.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完善和落实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市场价格。落实好化肥、蔬菜、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加强农产品成本、价格、供求信息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增加农民收益,减轻市民“菜篮子”负担。

29.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由监测点直接上报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提升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敏感时期、重点时段实行应急价格监测。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探索“互联网+价格服务”新模式,借助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完善成本调查网络,通过农产品成本和信息服务,引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

30.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贯彻落实国家价格认定规定,提升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水平。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检监察、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保障措施

31.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形成改革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督导,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32.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市县价格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价格系统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加强价格信息平台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加大价格人才培训培养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培养专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工作,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33.精心制定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制定具体方案时,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方案可操作、有实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进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要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34.兜住民生底线。着力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改革机制,在推进居民阶梯式价格改革中,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对群众基本需求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避免改革成本由普通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承担,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着力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着力完善价格维权、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等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5.做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价格异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我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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