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竞争〔2023〕4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5-28 05:05:2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浙市监竞争〔2023〕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市监竞争发〔2023〕4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全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市监竞争发〔2023〕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以下方案。

一、活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凝聚各方合力,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主题

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

三、活动时间

2023年6月

四、活动方式

各地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协作机制、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联盟和专家团队等作用,紧紧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主题主线,以全省各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为重点,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会、宣讲会等各种形式,依托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企业调研服务,收集意见建议,全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贯彻实施,精准帮扶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五、主要活动安排

(一)组织举办“服务月”启动活动。各地结合工作安排,可以组织开展由政府相关部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商业秘密保护联盟、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等参加的“服务月”动员部署会、启动会等主题活动,全面部署开展本地服务月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服务月”主题宣传。各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扩大法规政策知晓度和普及面。多渠道利用音视频、图文、宣传册、动漫等各种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服务月”目标举措、活动成效等,营造活动声势,增强“服务月”的社会影响力。

(三)深入开展企业专题调研。各地可灵活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对当地重点行业、商业秘密易受侵害重点企业走访调研,全面收集企业维权诉求,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清单,筛查发掘案件问题线索,为切实服务企业打好基础。

(四)提供专业精准指导服务。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充分发挥执法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团队作用,“一企一策”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梳理、分析管理隐患,提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机制意见,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五)开展商业秘密地方标准公益宣讲。各地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律师等专家团队作用,制定分级培训宣讲计划,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专项公益宣讲,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正确定密分级,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保护体系,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项服务。省局将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部署,联合有关市、县(区)局开展专项辅导,指导帮助落实《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规定,高质量完成本年度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各地同时开展已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回头看”工作,了解企业创建基地后工作成效、示范成果,以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巩固保护基地建设成果。

(七)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服务月”期间,省局将遴选发布一批各地查处的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强化执法震慑,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商业秘密重要性认识,引导促进企业“不窃密、不泄密”诚信守法经营,筑牢企业创新发展安全“防火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八)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研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各地结合实际建立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协作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分工,推行重大案件督办、联合办案等制度,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高效查处商业秘密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

(九)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特色活动。宁波、温州、杭州余杭区等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要加快落实试点工作方案,把“服务月”作为试点建设的重要载体,创新工作举措,打造有辨识度商业秘密保护品牌,展现试点城市商业秘密保护的特色与水平。杭州、湖州等申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结合“服务月”开展服务企业特色活动,提高申报竞争力。

(十)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执法。将查办商业秘密侵权作为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保护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服务月”期间开展形式多样主题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服务月”活动,加强谋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明确服务重点、宣传方式和服务内容,统筹推进本地“服务月”各项任务落实。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积极邀请各级各类媒体、网站等参与“服务月”活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传播力、影响力,把握好宣传的时、度、效,营造“服务月”活动良好氛围。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把“服务月”活动与持续推进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努力实现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促服务。在服务企业过程中,要注意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帮忙不添乱、到位不越位,坚决防止工作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四)做好总结反馈。各地要及时总结“服务月”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梳理总结报送典型经验,省局将择优推荐上报总局。各市局于2023年7月3日17时前,将“服务月”总结报告和“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通过浙政钉报送省局价监竞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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