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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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关于积极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关于积极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政府国资委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2016年12月28日)

 

 



为在全省银行业范围内全面推行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债委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其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一)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债委会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共享和协调一致行动的平台,围绕帮扶困难企业、推进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四大主要目标,形成合力,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着力让企业真正摆脱困境,切实加强银企合作,共渡经济下行难关,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积极落实支优帮困措施。债委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对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优质企业,债委会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简单盲目“一刀切”式地抽贷、压贷、断贷;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债委会要切实做到“三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救助无希望而且大量占用信贷资源的企业,债委会要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以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和企业的信贷资金。

(三)提高债委会运作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建立债委会为契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严格自律,步调一致,共同支持,避免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有序进行债务重组。债委会主席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建立企业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牵头制定融资、债务重组和风险处置方案;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商,组织成员单位与企业开展谈判,协调成员单位一致行动。债委会副主席单位要积极协同主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带头执行债委会决议。债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债权人联席会议,及时向债委会通报本机构对企业的授信情况和突发异动情况;认真执行债委会决议,做好企业授信的增、持、减、退工作,做到讲大局、讲信用、守契约、守承诺。

(四)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各债权行要及时将债委会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行汇报,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对在帮扶困难企业方面受总行授信政策限制的情况,各债权行要积极向总行汇报,介绍河南省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国企改革进展、政府帮扶措施等实际情况,争取总行的理解和信贷政策支持。

二、激发内生动力,深化企业改革发展

(一)严格践守承诺。企业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主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主动接受债委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债委会工作。要严格履行协议,提前合理安排到期还款事宜,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做到不欠息、不逾期、不违约,确保不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大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通过增加投资,实现投融并举。

(二)确保信息真实。企业要及时、准确、全面向债权行提供企业信息,畅通信息反映渠道;如实向债委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计划、重要项目投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等重要信息。企业信息不真实的,要及时进行纠偏和更正,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准确和唯一。

(三)强化财务管理。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公司财务管理,保持现有产业和产品的先进性,挖潜增效,持续提高盈利能力;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杠杆率的要求,制定年度降低负债率计划和目标,逐步减轻高负债经营压力,防止因过度融资进一步抬高债务杠杆,增加财务成本,加重企业负担;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企业授信融资,杜绝所属企业未经集团许可私自融资;严控非生产性开支,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持续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快改革发展。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克服等、靠、要思想,更多地依靠自身努力,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市场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要积极与债权行配合,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瘦身强身”,弥补短板。通过合并、出售、转让等措施,做实做精主业,退出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经营效益差、市场前景不佳的行业和企业。同时加强投资约束,避免因盲目投资和扩张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长期合作能力。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银企之间通过债委会制度签订有效协议的方式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在企业生产经营步入良性循环、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后,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与债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协力共同帮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加大对债委会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债委会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债委会制度推行协调机制,建立债委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支持借款企业在债委会框架内与各债权行相互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制定企业脱困方案,并充分尊重债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及债权行的合理诉求。

(二)各尽其责共同帮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帮助企业度过困难时期。要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规范涉企收费,确保企业税费只减不增;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加快推进能源、电力领域改革,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依法研究出台特殊时期的免责办法,对在帮扶困难企业中,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因变更担保方式、延期追偿、放宽授信条件等引发风险的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给予免责;对在困难企业帮扶中提出利息减让等优惠政策的银行,出台奖励措施。

(三)加强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建设或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消除“信息孤岛”,为跨部门、跨地域协同监管提供基础条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在重点领域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完善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和守信主体的激励机制。

(四)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完善债权保护机制,支持债委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制裁措施,加大债务追偿力度。加大对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防止企业借“三去”(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逃废银行债务。

(五)成立企业发展转型基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成立企业发展转型基金,由政府财政注入资金,银行投入资金作为优先级份额,并募集社会资金。企业发展转型基金可分为重点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基金、整合并购基金和转型升级基金等子基金,分别解决企业临时性资金困难、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和产业转型升级。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实现企业解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多方共赢的目标。

(六)强化监管支持服务。银行业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对债委会和金融债权重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通过实施债委会制度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按照《河南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措施》要求,通过稳定信贷支持,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促进经济平稳发展;通过优化信贷资金配置,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运行质量效益;借助债委会平台,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公平化”的原则,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参与和支持国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发挥债委会作用,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做到既支持企业发展,又有效保全银行资产,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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