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残联制定的《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省残联
(2016年1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建立形成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同步提高、“两线合一”工作机制。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标准统筹衔接。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实现“两线合一”。各地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当年宣布脱贫的县(市、区)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要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实现对象有效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情况实行差额救助或分类救助。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测算评估体系,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救助申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结果要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和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完善精准识别机制。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制度,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现“阳光低保”。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社会救助审批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要认真履行协助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的职责。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有效提高对象识别认定的精准度。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认定或联合集中核查活动,确保“有进有出、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快信息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将同级扶贫部门列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将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七)整合相关救助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着力完善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群众及时救助,为低保制度提供有效补充。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进行政策引导,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基层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方式,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从2017年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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