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2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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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




豫政办〔2016〕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县城、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县城服务功能,提升县城品质和综合承载能力,打造景致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塑造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县城地位和作用。

县城是联结城乡的重要纽带,是现代城镇体系中的重要节点,是统筹城乡、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县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县城规划建设,对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核心,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风貌特色化的基本取向,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特色风貌、着力提升环境质量、着力创新管理服务,使县城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县城功能基本完善,整体面貌显著改善,以建设一流县城为目标,建成一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特色明显的现代化城市;全省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30%—4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9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70%左右的县城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形成县城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到2030年,所有县城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美丽县城建设要求;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40%—5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现代化城市标准,将所有县城打造成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中小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第五条 遵循原则。

——产城融合。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产兴城,依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与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增强县城活力。

——城乡协调。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吸引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集聚,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城建设模式科学转型,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特色彰显。城市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体系。

县城应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建立以总体规划为统领,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层次齐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第七条 多规合一。

县(市)政府应按照空间规划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体制机制,通过“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实现“五统一”(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标准、统一实施平台),实现各类规划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事权清晰、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着重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第八条 城乡总体规划。

县城应按照城乡一体、覆盖全域的要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对县域内每一寸土地都要提出规划控制要求。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城乡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山、水、林、田等自然地形地貌,坚持人口与土地规模相匹配,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划定城镇增长边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明确城乡建设约束性指标,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县城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修编。

第九条 县城规划布局。

县城规划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为目标,贯彻城市发展中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组团式、复合型、紧凑型、内涵式的增长模式,实现集约、节约的精明增长。

县城布局应统筹考虑新区与旧区、生活区与产业区、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山水、田园格局,坚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树,结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态、地质灾害防御、重大设施廊道控制、空间布局演进特征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势、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要求,确定城区空间结构和形态。城区用地应按照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复合的混合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建设以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停车、地下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人民防空等空间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第十条 专项规划。

县城应依据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

县城应加强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并将城市设计纳入县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

县城城区内山体、河湖周边,主要干道沿线,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历史风貌区、交通枢纽地区等重要地方,应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区段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3年内实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县城新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街坊成片编制,以规划引导招商和项目建设,不得依据单个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重点落实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用地和布局,明确城市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五线”刚性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地块开发建设强度,不得突破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调整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特别指引。

省直管县(市)、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山区丘陵县(市)规划编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省直管县(市)应按照区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强化区域辐射带动功能。城区应按照5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规模,结合山体、水系、生态廊道等进行规划布局;按照现代化中等城市标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规划应预留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空间。

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其功能定位应与中心城市相衔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积极承担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和功能配套要求;强化与中心城市的空间对接和交通联系,与中心城市之间规划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区域公交一体化,构建30分钟通勤圈;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与中心城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山区丘陵县(市)应依山就势组织城市布局和路网结构,充分体现山地城市特色。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生态环境保育和建设对策;加强用地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划定禁止建设区域,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和地质灾害提出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城市安全。


第三章 产城融合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应充分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以产兴城,依城促产,统筹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生态园区等发展载体的空间布局,协调交通等基础设施衔接,处理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实现产业区和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县城集聚人口、产业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业布局。

工业用地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依托产业集聚区进行集群化布局,集中连片建设。工业用地提倡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合理提高开发强度。工业区内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不宜大于35米,道路断面宜采用一块板形式。

产业集聚区内应配套设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并结合生活服务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公共绿地和文体活动设施。产业集聚区内职工宿舍和餐饮、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就近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建设“工业邻里”。

有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生产储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的工业设施与居住区、人员活动密集区间要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隔离空间。

第十六条 服务业布局。

服务业设施应按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进行分类引导,并根据其辐射范围和服务对象分级设置。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规划设置商务中心区的县城,应将金融、信息、研发、企业总部、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并配套设置商务办公、会展(展示)、文化、娱乐等设施,满足服务全县域的要求。

规划设置特色商业区的县城,应将商业、餐饮、娱乐、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形成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城市功能区。

服务当地居民的服务设施应根据人口密度合理配置菜市场或农副产品市场、便民超市等设施,规范设置夜市、早市、维修点等便民场所,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城区沿街商业店面宜采取内街式布局,商业门店不应向交通性道路开口。

第十七条 物流仓储布局。

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性质、规模,结合产业集聚区、批发市场或对外交通设施合理设置;油、气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储放场所、仓库选址应与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及重要的交通枢纽、桥梁、水源地、变电所和其他重要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大型物流仓储用地与对外交通出口之间应建设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尽量减少对城区交通的干扰。鼓励建设多层仓库。

合理设置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宜布置在城区边缘地区。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园区。

在县城城区及其周边可以结合组团间的生态隔离绿地、城市楔形绿地等规划布局农业生态园区,就近满足县城居民农业观光、休闲体验的需求。


第四章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一节 综合交通

第十九条 综合交通规划。

县城应按照高效便捷、衔接顺畅、绿色出行的原则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科学组织道路网系统,完善城市交通设施和慢行系统,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二十条 路网系统。

完善进出城道路网络布局,增设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进出城出入口,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布局有机衔接。新建或改建国、省道不应穿越主城区,既有国、省道应逐步往城区边缘迁移。

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完善城区道路网结构,严格控制城区道路红线宽度,提高城区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城区总体路网密度不低于8千米/平方公里;城市中心区路网密度不低于12千米/平方公里。城市道路断面的设计应优先满足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路权。城区各类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提升公交分担率为重点,优化发展城市交通,体现公交优先,科学布局城区公交线网,公交站点布局实现500米半径全覆盖,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等基础设施。

构建城乡一体的公交网络,加强中心城区与周边乡镇的公共交通联系。鼓励规模较大、有条件的县城规划预留轨道交通用地。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及其他设施。

依据城市功能布局,按照小型化、分散化原则,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合理提高居住区、商业中心、医院、学校等用地停车配建标准。县城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宜低于1个/户,并按停车位1∶1的比例设置公共充电桩。公共停车场宜按10%的比例设置具有公共充电装置的车位。

县城主次干道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完善交通引导标识。

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交通需要和安全防护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站)等。

第二十三条 慢行交通系统。

县城应结合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和自然景观,规划休闲宜人、适合居民步行和骑行的城市绿道,构建安全、方便、舒适的慢行交通系统。在中小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大型绿地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县城应积极推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


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原则。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的原则,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障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 管线综合与地下综合管廊。

县城应根据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县城的新区、产业集聚区应优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得再安排和批准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建设综合管廊要结合防洪除涝要求统筹布局。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

县城应合理确定城市水源,提高城市供水可靠性。划定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水源保护。推进供水管网配套建设,更新城市老旧供水管网系统。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建立分质供水体系。积极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创建节水城市。强化公共供水管理,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应全部关闭自备井。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

按照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规划建设县城排水系统。县城生活污水应全部实现集中处理,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城镇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用水优先利用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气和供热。

按照“气化河南”和全省燃气规划总体布局,编制实施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加强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提高县城管道燃气普及率。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多种热源相互补充的城镇集中供热体系,加强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探索推进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电力通信。

合理规划布局变电站和高压走廊;适度超前建设配变电设施,提高供电可靠性;结合综合管廊建设和有关政策,推动缆线入地敷设。

按照信息化发展要求,统筹通信、广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布局,共建共享铁塔、杆路、光缆、管道、机房、基站、光交接箱等信息基础设施。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筑应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入户。

第三十条 城乡环卫。

以垃圾减量化为重点,统筹城乡生活垃圾集运和处理,规划建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集运处理体系。倡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合理布局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车辆冲洗等城乡环卫基础设施。

县城城区公厕按照不低于4座/万人且步行10—15分钟内有1座公厕的标准规划建设。县城城区应全部建成二级标准以上的水冲公厕。适当提高垃圾中转站配建标准,人口密集区应增加垃圾转运站设置,提高垃圾收集转运时效性。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县城主、次干道逐步实现机械化环卫作业。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布局原则。

按照“10分钟生活圈”的要求,合理布局满足县城常住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城可结合日常游客数量适当提高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设施。

每个县城应规划建设至少1所服务全县域、符合标准的高级中学,并结合全县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1所集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服务城区居民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等设施的设置标准和规划布局,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并兼顾周边村庄的需求。初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城区人口30万以上的县城应规划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等级完善、分布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县城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县办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每千人1.8张,并为社会办医院留足充分的发展空间。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全县域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居民小区应设置健康门诊。

第三十四条 文化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规划展览馆。所有街道、社区均应建设具有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锻炼等服务职能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体育设施。

县城应合理布点布局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体育设施。其中,除学校体育场外应建设2个以上标准足球场;街道、社区应配套建设多功能健身场地、灯光球场等,在城区打造并实现15分钟健身圈,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健身场地,场地面积标准达到人均室外不少于0.3平方米或室内不少于0.1平方米;全县城人均体育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闲时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科技和科普设施。

有条件的县城应规划建设科技馆、科普馆、科普广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和科普设施,依靠科技行为或实践活动提升群众的科技素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设施。

县城应规划建设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人公寓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流浪儿童收养等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养老床位数不小于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设施人均用地不小于0.1平方米。


第五章 人居环境


第一节 新区规划建设

第三十八条 新区规划。

县城新区规划应树立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遵循绿色低碳、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要求,按照生态园林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的标准,高水平规划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新区。

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各类用地结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人均绿地、人均道路用地标准。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于15%,道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于20%,路网密度不低于10千米/平方公里,中心区、居住区、办公区道路间距不大于200米。

第三十九条 新区建设。

新区应适度超前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企业入驻和人口集聚,集中连片开发、滚动发展。

新区建设应体现县城的特点,开发尺度和强度不宜过大,建筑应以多层为主,高层建筑应集中布局,防止遍地开花。


第二节 旧城区更新改造

第四十条 更新改造策略。

县(市)政府应在深入研究人口现状及居住状况、土地利用情况、建筑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的时序和规模,避免大拆大建。

倡导街坊整体更新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块规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其他地块联合开发。

旧城区改造应保护原有街巷肌理和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群落,以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历史风貌保护区,严格保护历史风貌,体现城市发展历史延续性,增强城市历史记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修补。

旧城区更新改造应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提升品质、完善功能、美化景观的原则,有序实施城市修补,避免大拆大建,解决旧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加大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间。控制旧城区改造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加快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空间的开放性。加紧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风险的管线、桥梁、隧道、房屋等,合理配置应急避难场所,减少城市风险。加快改造老旧管网,积极建设综合管廊,提高旧城区承载能力。完善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养老、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设施。大力推行街区制,鼓励打开封闭社区,打通断头路,增加支路网密度。鼓励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建设,适当增加旧城区停车位供给。统筹利用节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维修、风貌提升等多方面资金,加快老旧小区、老旧住宅、老旧厂房综合改造。鼓励老旧建筑改造再利用,支持优先将老旧厂房用于发展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断改进加装的方式方法,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


第三节 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居住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和公共交通等因素,相对均衡布局。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新建街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公顷,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应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居住区可采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结构模式,居住组团用地规模一般应控制在2万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三条 生活配套设施。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组合设置,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应集中布局,并配建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

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县城居住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省直管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1.8以下。

新建居住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四节 海绵城市

第四十五条 总体要求。

县城应尽快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到2020年,省直管县(市)和县级城市20%以上、县城10%以上建成区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区现有河、湖、坑、塘等自然水系,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综合利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资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六条 主要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化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单位和小区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旧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公园绿地提升、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海绵型绿地系统、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区和单位建设。


第五节 绿地系统

第四十七条 规划布局。

结合自然山水、城市总体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居民出行“300米见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绿地)、500米见园(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公园)”标准,规划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主要街区和中心区应集中建设一批开放式绿地。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应见缝插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增绿。全面实施边角地、弃置地绿化,做到不留死角。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设施、停车场等尽可能实施立体绿化。

第四十八条 绿化种植。

绿地种植要以乔、灌木为主,突出乡土植物,避免建设大面积草坪,体现节约化园林建设要求。按照“四季常绿、三季有花”要求,合理搭配色叶和观花植物。县城主要干道、重要出入口、滨水地段等部位绿化要按精品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园和绿化带建设。

县城均应建设不少于1座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并配套建设体育健身等相关设施。规模较大的经济发达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应完善公园体系,规划建设植物园、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专类公园。

县城规划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水系周边等地区,应规划建设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形成县城风景线。

县城所有道路绿化、广场绿化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下沉式绿地。绿地应低于路面或铺砌地面10—20厘米。

第五十条 庭院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绿地率不低于25%留足配套绿化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

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详细完整的资源档案。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古树名木数量不减。


第六节 生态环境

第五十二条 生态空间布局。

贯彻生态文明和山、水、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理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要山体、重要河流、重要湖库、重要公园以及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城区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多层次、网络化、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

第五十三条 生态修复。

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开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坏山体的建设活动。采取修坡整形、矿坑回填等工程措施,消除受损山体的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加强对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避免盲目截弯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取砂等破坏行为。全面实施控源截污,强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检查井系统治理,开展水体清淤。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岸线和滩涂,恢复滨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动植物、底栖生物等,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在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同时,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科学分析废弃地和污染土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修复利用废弃地。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

明确大气、水体、土壤、乡村环境改善目标指标和措施,提出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第六章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古迹建假古董。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街区肌理,做好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协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县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六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

保护体现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街区和建筑,每个县城应选择不少于1个片区进行保护性整治提升,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修复。各县(市)应开展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及保护规划编制,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历史风貌区的更新应采取渐进化模式。

第五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传承。

县城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科学划定并重点保护传统文化活动或展现场所。


第七章 特色塑造



第五十八条 总体特色。

县城应加强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形象的研究和构思,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化,体现适宜的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彰显地域特色,明确城市整体风貌定位,提炼并形成城市风格,达到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目的。

第五十九条 空间景观。

县城应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数量和布局。确有必要建设的高层建筑应向城市中心区集中,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应注意协调建筑群体与开敞空间之间的关系,合理组织休闲空间和步行交通。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绿化景观、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使城市景观彰显大气、灵气、雅气,避免小气、土气、俗气。

第六十条 重点地区景观。

加强重点区段的城市设计,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的认同感、知名度和吸引力。

沿山地区应加强山脊线保护,控制主要山体周边的建设密度、尺度及建筑高度,保证城市轮廓与山体背景相协调。浅山丘陵地区的建设应依山就势、高低错落,避免挖山、填湖、大规模改造地形。

滨水地区应提高临水空间的可达性和开放性;临岸建筑应按照近低远高的原则进行布局,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层次;水体岸线宜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护砌,保护自然湿地。

城市中心区应倡导土地多功能兼容,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对集中布局高层建筑,加强建筑群体空间整合。提升环境设施、景观绿化和夜景照明水平。

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应按照沿街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1∶1.5左右的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形成协调有序的空间界面,并控制建筑物间的风格、材质、色彩。建筑底层或裙房应充分结合街道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有吸引力的活动场所。人行道铺砖要避免使用花岗岩、大理石等不透水、不防滑的材料。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应集约布置商业、商务办公、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合理配套公交站场、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等设施,做好各种交通出行的衔接工作。

公园绿地和城市广场等市民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保持建筑与环境的协调统一,周边建筑高度应由内向外、由低向高分层控制。

第六十一条 精品工程。

充分挖掘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文化特色,建设一批独具地域特点或时代精神的县城精品工程。

打造重要门户形象。结合交通设施建设和沿线村庄整治,改善高速公路、过境公路和铁路两侧环境面貌,提升县城门户形象。

建设特色街。以传统街区、美食街或精品街建设为主,宜采取步行街区建设方式,形成当地文化、美食、名优产品和特色产业的展示、推广和营销平台。所有县城应建成1条以上高品质的特色街。

建设优秀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应体现当地自然与文化,雕塑主体所表达的设计意图要清晰明确,不能牵强附会。雕塑的体量要与所处环境空间尺度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 建筑设计。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加强单体建筑和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和文化基因,研究梳理地域特色鲜明的建筑符号、建筑材料和建造工艺,科学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融入现代元素,突出文化特色,建设一批体现中原文化特点的新建筑。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体现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精神,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避免贪大、媚洋、求怪,避免建筑形态紊乱、呆板、形式单一。严禁抄袭、复制或山寨模仿,避免城市风貌雷同、千城一面。县城重要街区、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建筑以及城市综合体、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客运站等公共建筑应邀请省内外名家大师参与或由设计大师领衔设计,并做好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单体建筑设计水平。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绿色节能标准,鼓励公共设施采用钢结构建设;旧建筑应积极进行节能改造。


第八章 县城防灾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城市消防。

县城应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合理组织消防安全布局,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供水管网敷设应同步建设消防栓。县城的消防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和消防车通道应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抗震防灾。

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加强避难场所和避难通道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等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自然灾害避灾点,避难避险场所和紧急转移路线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应有统一的标志或说明。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的县城,避震疏散场所及配套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对没有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建设的重要老旧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加固或拆除。对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应在抗震性能鉴定的基础上,按规定修缮、保护。

第六十五条 防洪排涝。

加强县城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实施河道整治,合理划定滞洪区。加大道路雨水口设置密度,整治城区内涝点。20万人口以下的县城达到50年一遇、20—50万人口的县城达到50—100年一遇、50万人口以上的县城达到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3—5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20—30年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雨水排涝设施,条件较好的县城或重要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十六条 人防设施。

县城应遵循平战结合、适度开发、整合利用的原则,编制人防专项规划,规划修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供应生产的人防防护设施。人防疏散干道应结合县城交通网络、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进行设置,形成人防疏散体系网络。


第九章  规划审批与实施



第六十七条 规划审批程序。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政府应将规划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评审,并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总体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市)政府审批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所在县(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八条 规划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县城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吸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逐步推行票决制。实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方位公开公示制度,实行阳光规划。

第六十九条 规划实施。

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对违反规划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县(市)政府应每年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依法实施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许可审批程序。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划应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予以拆除或没收,严禁以罚代拆、以罚代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和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应依法收回。

严禁随意变更规划。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红线等强制性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导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全省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符合本导则和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及有条件设市的建制镇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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