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3〕2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2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省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省生态环境厅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省人防办调整为省国防动员办。
五、根据江苏省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国家清单中中央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编列江苏省清单时将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
六、根据江苏省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主管部门由省委网信办调整为省委网信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将“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主管部门由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
七、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八、根据《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南通市所辖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