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基〔2023〕2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6-05 05:31:3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基〔2023〕23号







各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省科技厅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社团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我省对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建工作。社团须将党组织建设、廉洁建设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社团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对社团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有3人以上的,需按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但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可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

二、健全组织架构。社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以及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至少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保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参加年检年审。社团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少报、错报、瞒报。应严格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科技厅初审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四、按期换届选举。社团须按期进行换届,应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交换届报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过1年。换届报告包括:换届筹备情况、届期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秘书长以上领导和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人选基本情况、新一届理事会《章程》及修改说明、会费调整情况及管理办法等。社团拟新任法人、理事长(会长)人选须事先征求省科技厅意见后,方可召开理事会研究并推荐。社团成立或换届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应于产生之日起15日内报省民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五、规范事项变更。社团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社团拟修改章程的,应当自省科技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拟申请注销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六、规范干部兼职。社团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协助并督促兼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团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团兼任职务的,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兼职,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团兼任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事前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社团换届涉及的省管干部兼职,由省科技厅统一向省委组织部报批。

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审批,兼职不超过两届,退休干部兼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在社团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七、加强活动管理。社团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过程监管。举办涉外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省民政厅和活动举办地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预期目标等。

不得组织或参与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等各类收费活动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不得打着省科技厅旗号开展活动或与省科技厅关联性宣传。

八、加强财务管理。社团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监管、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接受捐赠、资助的,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应向省科技厅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九、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社团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各类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的意识形态管理。不断强化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兼职成员的政治意识,从严规范社团党员群众的政治言行,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办报刊、网站以及有关的行业宣传报导,由社团党建工作负责人加强审核把关,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和涉外敏感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得擅自以省科技厅或处室的名义对外宣传。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社团党建工作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对党员群众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及时通报有关涉及社团违规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推进社团清廉文化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强化廉洁风险防控。严禁依附公权、借机敛财,依托平台、权钱交易,隐蔽埋单、损公肥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团开展监督抽查和内部审计,发现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年检初审不通过、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或移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近1年未开展活动、未经报批私自开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未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造成重大舆情;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后果;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省科技厅或相关处室名义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附件:省科技厅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要求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5日




 



省科技厅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要求








1.省科技厅业务主管科技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其他经费收支混合管理。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2.按照规定收取会费。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社团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须按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等各类收费活动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4.社团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组织会员单位公款旅游。要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5.社团应规范津补贴、劳务费用发放,不得以“过节费”等名目发放工作人员津补贴;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应直接发放给专家本人,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6.社团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坐支现金,杜绝大额现金支取。社团纳入省科技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单位范围,闲置资金超过300万元的,须按规定上报资金存放计划并按省科技厅招标结果进行存放。社团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将达到标准的固定资产费用化,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资产。

7.社团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及时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不得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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