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3-01 02:56:2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7〕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扶优限劣、提升质量、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和特色化发展定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扶贫等普惠领域的小额贷款业务,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对其他小额贷款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推进上市提升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重点支持县(市)特别是贫困县设立直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省辖市及市辖区设立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逐步做专做精、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我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影响力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实现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较快增长,每年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到2020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50亿元以上,形成600亿元以上的贷款能力,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行业格局。

二、确立金融企业性质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四)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小额贷款公司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三、鼓励创新发展

(五)鼓励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运用先进微贷技术,开展小额消费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信贷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以客户为中心,改进信贷流程,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通过与“三农”和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以及“商圈”“供应链”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合作,积极运用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联合贷款、缓收本息、减免利息等方式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六)支持开展新业务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平台等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推荐,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办理商业承兑、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应付款保函、委托租赁、基金代理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七)鼓励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并购重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设立环节、持股比例、经营区域和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结合自身实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支持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提升服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或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转让不良贷款,积极探索贷款加股权、贷款加期权等业务创新,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能力。(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适度放宽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


(八)有序放宽业务经营地域。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支持发展、防控风险”的原则,有序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地域。(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九)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在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风险自担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探索开展小额再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服务。(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机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积极开展支农支小、扶贫助残、创业创新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等业务。鼓励市、县级政府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级政府负责)

(十一)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要求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税机关履行核准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省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级政府负责)

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二)规范抵(质)押物登记。各有关登记机构应比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抵质登记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他项目抵(质)押。(省工商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河南银监局负责)

(十三)简化审批环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审核事项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审核事项下放至省辖市政府金融办,由省辖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由省辖市审核批准的事项有: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以及以上变更事项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变更。(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四)加强银贷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经营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企业(股东)视同普通企业或信贷客户平等对待,严禁禁贷、限贷、擅自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服务主办银行制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账户管理与优惠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五)依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追索案件及时立案,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债权实现效率,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公证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公证机构联合解决机制,降低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债务风险。(省法院、司法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严格行业监管

(十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同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负责)

(十七)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防控风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业年审、专业审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监管手段。加强正向激励,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加强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连接省、市、县级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效能。(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八)规范内部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与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监督、约束制衡机制;应依法合规经营,严禁从事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以及任何形式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加强主发起人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九)强化信用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依托河南省政府金融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社会监督、监管协同和失信惩戒。对合规守信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支持和激励,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巿场约束、依法依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对实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引导其釆取可行措施提升能力;对长期开展业务不充分或未开展业务的,劝其有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法违规被取消试点资格的,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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