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3〕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23〕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全面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务实高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基本原则,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2024年底前,总结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持续完善并推动更多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在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形成更加健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完善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厘清监管事项底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逐项明确监管领域、监管部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监管层级等,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清单)。各地区要统筹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综合监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2023年底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以及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管领域,要率先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审管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线。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监管事项责任不明确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明确。〔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加快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配套措施,针对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聚焦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等问题,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细则,明确监管范围、监管内容、责任分工、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等,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检查,推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依托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陕西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完善监管事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市县两级不再单独建设功能相同或相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已经建设并使用的要与综合监管平台对接整合。以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纽带,做好综合监管平台与陕西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各部门监管系统互联对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拓展监管信息互通共享范围。通过陕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综合监管平台与自然人、法人、执法检查人员、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各类信息库的互联互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将所需审批和监管数据事项列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有效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及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所需信息推送接收过程中标准不同、信息缺失、延迟缓慢等问题,定期通报信息互联共享情况,确保信息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动态管理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含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非市场主体(学校、医院、协会、社会团体等),以及产品、项目、行为、设施设备、地理区域、场地场所、网络空间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监管平台上,对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分类标注,实行标签化管理。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监管对象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用好监管力量资源。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力军作用,加强“一专多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根据监管事项对执法检查人员专业性的要求,按照部门单位、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部分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可吸收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建立完善专家名录库协助监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充实人财物等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牵头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并录入综合监管平台。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事项,抽查检查数量、比例、频次不设上限;一般事项可根据监管实际,设定适当的抽查检查数量、比例、频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制定的督促指导,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监管事项重复抽查检查。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日常监管活动中,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一般应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根据监管事项特点,探索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统一执法检查流程、规则和标准等。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检查,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一业一查”等改革,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综合运用监管方式方法。灵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监管、网格化监管、审管联动、河长制、巡查检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抽检检测、网络监测、年度考核等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帮助监管对象提高合规管理水平,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动信用监管。探索建立符合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全省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评价行业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构建“综合+行业”信用评价专业指标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供有关部门在开展联合抽查检查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有利于违法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加强智慧监管。按照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整合全省智慧化监管资源,接入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实施“网络化+网格化”监管模式,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视频监控、卫星遥感、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时段动态监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隐患。充分利用监管数据,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风险隐患监测预警能力。依托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归集分析投诉举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失信惩戒、舆情监测、司法判决等信息,及时推送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针对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强化预防性监管,建立“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多部门联动响应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研判、分办、转办和查处等工作机制,通过上级转办交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耽搁拖延、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协调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充分发挥各类联席会议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跨地区提出监管协助需要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网络交易平台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不同层级业务协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衔接工作。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措施。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法依规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产生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录入陕西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或相关行政执法系统,推送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依法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可不予公示。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开发抽查检查结果统计功能模块,科学评估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夯实工作职责。省政府成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建立综合监管清单、建设完善综合监管平台、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牵头部门,细化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及早形成“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协同联动、智慧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抓好任务落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司法行政、政务大数据服务管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参与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部门,有监管事项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断扩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覆盖面。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牵头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规定,介绍平台使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业务指导,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涉及的政策、业务、执法、平台使用等,集中组织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开展试点示范。各市(区)要选定一个县(市、区),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烟花爆竹、农民工欠薪等领域,或其他问题比较突出的民生领域,选择1至2个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加强督导考核,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任务考核,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逐利执法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日
附件:
1.跨部门综合监 管事项清单
2.跨部门综合监 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