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知保〔2023〕9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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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市监知保〔2023〕9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主管部门,杭州、宁波海关关区各关: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林业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3年6月9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职责

(一)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协助的行政执法、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等技术调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省内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办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垄断等知识产权案件。

(三)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并按照职责分工动态调整名录。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推荐、聘任并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请求调派或指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或审理。

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一)列入名录的条件。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3.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知识产权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4.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技术资格。

(二)不得列入名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三)列入名录的程序。

1.推荐。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从本系统内选任或向社会公开遴选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人选,并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2.列入。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人选,由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四)移出名录的程序。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发现其推荐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提出移出名录。

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移出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五)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从其推荐的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人数和专业,应当与该机关管辖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匹配。

聘任专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需要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应严格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三、技术调查工作

(一)程序要求。

1.指派、调派。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本单位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由该单位直接指派。

负责聘任、请求调派、指派的单位,应当客观、及时地记录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的情况。

2.告知。协助办理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参与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协助审理该案的诉讼活动。参与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协助办理该案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责。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2)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3)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或口头审理;

(4)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5)协助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6)列席合议庭评议、合议组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相关议程;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主要工作。

(1)调查取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技术事实是否需要技术鉴定提出建议。

(2)询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询问,或行政裁决的口头审理时,经行政执法人员同意,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活动时,经司法人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3)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评议或研究讨论案件处理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或合议庭等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处理或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三)署名责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在相应文书上署名。

(四)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日常管理

(一)数字化管理。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列入、移出、公示,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指派、调派和日常管理,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施行。

(二)保障措施。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应当为技术调查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工具,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并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及时调整不称职或不能继续履职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案件数量给予一定报酬,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专职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不另行给予报酬。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履职情况,纳入浙江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三)职业准则。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具有严谨的科学技术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对于参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如有违反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5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各单位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直接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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